香港LPF解析之:香港经济实质要求的具体内容与应对策略

香港LPF解析之:香港经济实质要求的具体内容与应对策略
2025年10月25日 17:50 跨境合规圈-安永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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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LPF)制度自2020年推出以来,凭借其高度的灵活性、清晰的法律框架及潜在的税务优势,已迅速成为中国内地企业及高净值投资者进行海外资产配置的关键工具。然而,随着全球税务透明度标准(特别是欧盟对税务合作的持续关注)的演进,香港相应引入了新的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 ES)要求。该等新规,特别是境外来源收入豁免(FSIE)制度,对LPF架构内的特定实体的合规性构成了显著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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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经济实质(FSIE)制度概述

香港的经济实质要求,主要通过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境外收入征税)条例》(下称“FSIE制度”)予以实施。

1.立法动因与目标该制度的核心立法动因在于,确保在香港寻求特定税务豁免的跨国企业集团(MNE)实体,在香港本土拥有真实的经济活动与实质性贡献,以响应全球范围内的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倡议。其直接目标是打击仅在香港设立,用于累积被动收入但缺乏实质运营的“空壳实体”。

2.规管范围:四类指明收入FSIE制度重点规管隶属于跨国集团的香港实体所收取的四类特定的“指明境外被动收入”,具体包括:

利息

股息

股权处置收益(非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收入

3.核心机制若一跨国集团的香港实体(下称“纳税实体”)在香港收取上述四类境外收入,该笔收入在香港的税务处理将取决于其是否满足特定的经济实质测试。若未能满足,该笔收入将从原有的豁免(或非征税)状态转为应税,需在香港课征利得税。

二、 LPF基金层面的税务透明性及其豁免适用

对于LPF架构而言,首要厘清的问题是LPF本身是否受FSIE制度的约束。

基于香港现行税务法规,LPF被明确界定为“税务透明体”(Tax Transparent Vehicle)。此法律定性具有关键意义,即LPF本身并非独立的纳税实体。基金层面产生的所有收益、利润或亏损,将依据“穿透原则”(Pass-through Principle),直接归属于其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核心结论:鉴于LPF在香港层面并无纳税义务,FSIE制度(其核心是判定收入的“豁免”资格)在基金层面(LPF本身)不具有直接适用性

然而,该结论绝不意味着LPF整体架构已完全规避经济实质的合规要求。合规压力并未消失,而是转移至架构内的其他关键实体。

三、架构内关键实体(GP及SPV)的合规风险分析

经济实质的真正考验,集中在LPF架构中用于管理和持股的辅助实体,特别是普通合伙人(GP)及基金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SPV)。

1.普通合伙人(GP)的风险敞口在标准的LPF架构中,通常会设立一个香港有限公司担任GP,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决策,并据此收取管理费及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

若该GP实体隶属于一跨国集团(对于绝大多数内地投资者的跨境架构而言,此条件通常成立),且其收入(例如,源自LPF海外投资组合的管理费)被界定为“指明境外收入”,则该GP实体亦可能触发FSIE制度下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

2.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核心合规义务在复杂的投资实务中,LPF极少直接持有境外资产,而是倾向于通过设立一个或多个SPV进行持股,以实现风险隔离与税务优化。

当LPF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SPV(下称“HK HoldCo”)持有海外项目公司股权,并从该等境外投资中获取股息或利息时,该HK HoldCo即构成FSIE制度的重点规管对象。其法律情境完全符合:

实体:隶属于跨国集团的香港实体。

收入:境外来源的股息、利息或处置收益。

因此,该HK HoldCo若寻求上述境外被动收入在香港的税务豁免,则必须通过相应的经济实质测试。

经济实质测试的具体标准:

FSIE制度基于收入性质,设置了差异化的测试标准:

针对“纯股权持有实体”:(即该实体仅收取股息及股权处置收益)适用“精简版”经济实质要求。该标准相对宽松,仅需证明:(1)已全面履行香港《公司条例》下的所有注册及存档义务;(2)在香港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及“经营场所”以执行持有与管理该等股权的核心活动。

针对收取“非股权”收入的实体:(例如收取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必须通过“充分的经济实质测试”(Adequacy Test)。该标准极为严格,要求实体:(1)在香港进行核心创收活动(CIGAs)。例如,若收入为利息,相关CIGAs可包括风险评估、资金拆借的条款商定、资金管理等;(2)在香港投入足够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a)足够数量及具备相应资历的雇员;b)足够的本地营运开支;c)必要的物理场所(办公室等)。

“足够”(Adequate)与否,并无统一量化标准。香港税务局将基于该实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收入水平进行个案判断,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四、投资者的合规框架与战略应对

面对FSIE制度的实施,境内投资者必须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合规”的运营模式,将经济实质纳入投资架构的存续管理。

策略一:架构设计的审慎评估与优化在架构搭建的初始阶段,必须进行前瞻性的税务穿透分析。应综合评估并量化:

GP及SPV的司法管辖区选择:对比分析在香港设立实体(并满足其ES要求)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新加坡、开曼等,其亦有各自的ES法规)设立实体的综合利弊。

成本-效益分析:精确测算在香港满足经济实质的预期合规成本(包括人力、场所、專业服务费用),并将其与收入在香港被征税的潜在税务成本进行比较,以作出优决策。

策略二:核心创收活动(CIGAs)的本地化执行若决定采用香港SPV并寻求税务豁免,“实质运营”是不重复的合规路径。必须彻底摒弃过往的“挂名董事”或“信箱公司”模式,确保:

决策在香港作出:关键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及融资决策必须在香港本地作出,并辅以详尽、真实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

配置真实资源:根据业务体量与收入规模,在香港配置真实且合格的人力资源(全职或兼职),并产生合理的本地运营开支。

策略三:外包安排的合规管理与监督香港税务局允许实体将CIGAs外包予第三方的專业服务机构(如基金行政管理人、持牌法团)。此举可有效降低初期运营成本,但委托方(即香港实体)仍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必须在数据和文件层面证明:

对受托方的外包活动实施了充分、有效的监督与控制。

受托方是在香港本地执行该等活动。

受托方自身具备足够的资源与资质来承接该等活动。

策略四:合规文档与记录的系统性存管在新的税务审查环境下,证明合规的能力与实施合规的行为同等重要。税务局未来进行穿透式审查的核心依据将是书面记录。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严谨的文档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详尽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证明决策地点与内容)。

清晰的外包服务协议、工作往来函件及服务报告(证明监督与执行)。

在香港产生的真实运营费用凭证及会计记录(证明开支)。

员工或外包人员的资质证明、工作时数及地点记录(证明人力投入)。

结语

香港LPF制度凭借其“税务透明”的法律特性,在可预见的未来,依然是亚洲区域内具竞争力的基金设立工具之一。然而,FSIE新规的全面实施,标志着全球税务合规标准在香港的深度落地,这客观上提高了LPF架构的运营门槛和合规成本。境内投资者在利用香港LPF进行全球资产配置时,必须摒弃过往的“重注册、轻运营”思维,转向“精细化”和“实质化”的合规运营管理。建议投资者在架构启动前,务必协同專业的税务与法律顾问,进行全面的穿透式评估与压力测试,以设计并执行在商业效率与税务合规之间取得佳平衡的稳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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