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一万八千年后还债的借条,法官怎么判?

签了一万八千年后还债的借条,法官怎么判?
2024年09月18日 19:56 青年文摘

夜读·开卷有益

自2020年5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成了全中国最畅销的法律图书,累计销售2000万余册。

为什么大家都对《民法典》这么感兴趣呢?答案很简单,它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民法典》1260条,10万余字,从个人隐私、婚姻家庭,到财产归属、市场交易,几乎把我们所有的日常行为都规范和保护起来了。

法条枯燥,普通人难以全面理解,《民法典讲义》一书解决了这一难题。

本书作者是《民法典》的立法参与者,民法领军人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杨教授不仅学术造诣深厚,更具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套书通过200个生动案例,带你零门槛系统性读懂《民法典》,你关心的日常法律问题,在本书中都能找到答案。

懂民法,少吃亏,生活有底气。

很多人到现在都觉得,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又或者,夫妻之间要同甘共苦,所以一方欠债,另一方就要跟着还。但其实,这些都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陈旧观念。

如果学过《民法典》第1161条,你就知道,父债不一定要子还。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也就不需要清偿对应的债务。

同样的,如果学过《民法典》第1064条,你就会知道,夫债也并不一定要妻偿。如果这笔债是以个人名义借的,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也就不用跟着丈夫一起偿还。

再比如说,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通常非常亲密。很多父母会私自看孩子的日记,子女为了更好地照看父母,也可能会直接查看他们的财产信息。这些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出现,看起来好像是相互关心,但是,如果学过《民法典》第1032条,你就知道,这些行为其实也都超越了合法的界限,属于侵犯隐私。

我国的《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那些当代人身处当代社会所要掌握的新观念、要遵循的新准则,在《民法典》中都有具体规定。

所以,学习《民法典》不光是为了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掌握一套当代人的行为规范,帮我们从思想到行为上,都变成一个合格的当代人。

在这个时代,每个人的美好生活都来之不易。我希望本书不光能帮你理解《民法典》里的规定,把握规定背后的民法精神,更重要的是激发你内心的那份民法正义。这份民法正义能让你:该恪守行为边界时,尊重他人;该维护自身利益时,保护自己。真正做到,没事不惹事儿,有事儿咱也不怕事儿。

——杨立新

《民法典讲义》序言

合同解释

签了一万八千年后还债的借条,法律会如何认定效力?

我们知道,合同签订后,各方可能产生各种争议,比如签完合同才发现漏了一些条款,或者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进而产生纠纷。出现这些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这就涉及一个行为规则——合同解释。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0年,老黄因孩子上大学急需学费,就找到邻村的老蒋借了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需清偿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债主老蒋来要债。出示借条的时候,老黄发现还款日期写的是“20021年8月”,按照这个日期,借款要等一万八千年后才到清偿期。于是,老黄就以借款没到期为由,拒绝清偿债务。但老蒋不干了,认为这显然是笔误,还款期限应该是2021年8月。双方就产生了争议。

债主老蒋这种情况有点像重大误解,他因为过失,在一个还款期限为一万八千年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导致现在收不回欠款,给自己造成了损失。然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撤销双方的借款合同,这对老蒋是不利的。合同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虽然本金能拿回来,但利息就要不回了,最多要回资金占用费。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老蒋应该向法院主张最多要回资金占用费解释合同条款。虽然合同上写的借款期限是一万八千年,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把它解释为借款期限为一年。

要理解这个结论,需要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则,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做出说明,以此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解释具有法律拘束力,所以,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是法定的合同解释主体。他们做出的合同解释,也叫有权解释

除了有权解释,还有一类是由解释。也就是法院、仲裁机构之外的主体,比如当事人以及律师、证人、学者等对合同做出的解释。

自由解释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有一定的法律价值。比如在法庭上,当事人或者律师会对合同做出解释;有些时候,甚至会提交能支持己方观点的学者解释,也叫专家意见。这些自由解释都可能会影响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认定结果。

本文插图 / 摄图网

合同解释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466条和第142条的规定,合同解释的规则主要有五类。

第一类,也是最基本的,是文义解释,也就是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通常情况下,文字都能够准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思。但有两种情况要特别注意。一是当事人有特殊约定。解释合同用语时,通常要按一般人对词语的认识来解释。但如果双方对词语约定了特殊含义,则特殊含义优先于一般含义。比如,双方约定购买白薯,可能很多人认为是地瓜,但也有一些地区认为是土豆。如果双方约定了就是土豆,那白薯的含义就应该解释为土豆。二是字体和大小写。在合同里,对同一条款,如果手写体和打印体相互矛盾,以手写体内容为准。因为手写的内容更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条款涉及数量和价格,并且大小写不一致,则大写的效力优先于小写。因为大写数字更正规,不易误解或被涂改。

第二类是整体解释,也叫体系解释,意思是将合同的所有条款和附属资料看作一个整体,从整体与部分的相互联系出发,阐明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例如,如果某合同中多次提到“货物价格应根据本地市价而定”或“根据市价而定”,从整体来说,显然是前者的含义更明确,确定了“本地”这个范围。如果对这两个条款有争议,需要解释,会以含义更明确的条款为准。

第三类是目的解释,也就是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就像本节案例,老黄借款是为孩子筹集学费,是应急使用。既然是应急,有一万八千年后再还钱的道理吗?这显然不符合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虽然签合同时,双方都没对“20021年”这个还款期限提出异议,但现在有争议了,就应该解释为符合应急使用的合同目的,认为是“2021年”。

此外,如果合同文本采用两种文字订立,而且约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各文本含义不一致的,也需要根据合同目的解释。比如俄罗斯商人向中国商人买面包,俄罗斯人把面包统称为列巴。但对中国商人来说,列巴只是指某种特定的大面包。双方用词不一样,这个时候就要看合同目的,到底是买普通面包,还是特殊的列巴面包。

第四类是习惯解释规则,也就是就某条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参照交易习惯进行解释。在我国,交易习惯的类型很多。最重要的一类,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定交易习惯。比如,张三卖东西从来都是先收款后送货,但唯独对李四很信任,和他的过往几十次交易,都是先送货再收款,这就是双方形成了特定交易习惯。

除了特定交易习惯这种类型,交易习惯还包括地区习惯、行业习惯等等。如果双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解释合同,但对交易习惯的理解有争议,那通常是地区交易习惯优先于行业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特定交易习惯优先于地区交易习惯。双方从过往系列交易中形成的习惯更接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当然,适用习惯解释的前提,是交易习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在合同里没有额外约定排除习惯解释。还要注意,主张适用习惯解释还需要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提出方需要证明某种习惯或惯例客观存在。证明不了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类,也是最后一类,是依据诚信原则解释。意思是法官要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诚信原则解释是一个兜底性解释规则。只有在上文说的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等四类规则难以适用时才可以采用。原因是,诚信原则比较抽象,要依据某种道德的、公平的观念来解释合同,会给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有争议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首先应当按照文义解释确定合同内容。如果争议条款涉及了合同或者附属资料里的其他条款,则应当适用整体解释的方法。如果整体解释后,发现根据合同已有的文字材料仍然无法明确合同条款含义,则应当采用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填补合同漏洞。

如果采用了四种具体解释规则仍然不能明确合同条款含义,那法官或仲裁员就可以适用诚信原则解释合同,把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并做出最终认定。

不当得利

微信转账转错人,对方拒不归还怎么办?

还是先看一个案例。

小张欠小李两万块钱,已经到了还款期,两人约定通过微信还钱。但小张在微信上转账时,不小心点击了小王的微信,又没有仔细确认,结果就把钱转给了小王。小王点击收款按钮,收下了这笔钱。小张发现自己转错对象了,就向小王说明情况,请求他把钱还给自己。但小王认为,小张这笔钱就是给自己的,因为小张也欠他三万元,只是没到期而已,因此相当于提前还钱了,不予返还。

那么,小王收到的这两万元钱,要不要还给小张呢?

有的人可能会想,应该不用还,毕竟小张也欠小王的钱,但实际上,小王应当把钱还给小张,因为这涉及了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通过他人利益受损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老张的一只羊混入了老王的羊群,老王不知情,一直占有着羊。这时候,老张发现了,就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老王把羊还给自己。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注意四个要件。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只要当事人在财产上确实获得了利益,不管是财产总额增加,还是本该减少的没有减少,都算获得利益。至于当事人获得利益的方法和原因,都不重要。

第二,他方受有损失。不当得利是通过他人利益受损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一方受有损失是必要的。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但他方毫无损失,那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一方的损失就是由另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第四,无合法根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给付行为,不是由于他们自己的意思或者法律上的原因。

举个例子:

老牧开办奶牛场,有一头奶牛患病,医治无效,又有传染其他奶牛的可能,于是老牧就把这头牛拉到野外丢弃了。第二天,老唐发现了这头气息奄奄的奶牛,牵回家中精心治疗调养,三个月后,奶牛的病全好了。一年后,老牧得知信息,找到老唐要求返还奶牛,老唐不同意,于是老牧起诉到法院,请求老唐返还不当得利。

结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我们分析一下。

在这个案件里,确实有一方获得了利益,也就是老唐,捡到了一头奶牛;也确实有一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就是老牧,少了一头奶牛。

但是第三个要件——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条并不具备。老牧少了一头奶牛,利益确实受到损失,但奶牛是老牧自己丢弃的,而不是老唐的行为导致的。换句话说,虽然老牧的损失是客观的,但与老唐得利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再看第四个构成要件——无合法根据。老唐获得利益是有法律根据的,这是一头病牛,老牧丢弃病牛,就抛弃了病牛的所有权,病牛就成了无主财产。对于无主财产,按照先占规则,谁先占有谁就取得所有权。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先占规则,但是现实司法实践是适用这一规则的。因此,老唐占有这头病牛,是有法律根据的。也就是说,第四个要件也不具备。四个要件中有两个都不具备,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老唐不用把牛还给老牧。

那么,老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呢?答案是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管理人为受益人管理财产。既然老牧已经放弃了对病牛的所有权,病牛成为无主财产,那它与老牧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支配关系了。老唐不是为老牧管理财产,而是先占了抛弃物,牛就是自己的。

“许霆案”的不当得利规则分析

再举个真实的案例。

2006年4月21日,许霆来到广州市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里竟然只被扣了1元。发现提款机的漏洞后,许霆又连续取款5.4万元。回到住处后,他又把这件事告诉了同伴郭某,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反复操作多次。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同伴郭某则取款1.8万元。事后,郭某投案,许霆逃跑后被抓获,最终两人以盗窃罪被判刑。

两人的行为属于私自窃取公私财物,当然构成盗窃罪,这没有问题。但在认定这个案件的犯罪性质时,第一笔提款和第二笔提款却没有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而是属于不当得利。

第一次提款时,许霆并不知道提款机有错误,这肯定不是盗窃;第二次他想确认一下提款机是不是真有错误,也没有故意盗窃的意图。换句话说,这两次提款行为,许霆并没有非法侵占财产的意图,不属于盗窃。

而这两笔提款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这没问题——许霆获得利益,银行利益受损。取得利益和利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也没问题。正是许霆的取款行为导致银行利益损失,因果关系成立。最后一点——无合法根据,许霆当然没有占有这些多取出来的钱的法律根据。

四个要件都成立,构成不当得利。许霆应该把这两笔钱返还给银行。

小王构成不当得利

本节案例中,小张给小李打款还债,却打到了小王的微信上。小王不但把这些钱收下了,而且在小张主张返还时,还坚持不还,理由是小张也欠自己的钱,只是没有到期而已。

判断小王是否应该返还的关键,是弄清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一方受益、一方受损、两者具有因果关系,这些都没问题,正是小张的错误转账导致了自己利益受损、小王获益。而小王的获益是否有合法根据呢?客观上,虽然小张也欠小王的钱,但是债权还没有到期,而且在主观上,小张本来是要还小李的到期债权的,不是想还给小王。小王的债权没有到期,占有本应打给小李到期的债权的这笔还款,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四个要件都具备,于是构成不当得利,小王应该把钱还给小张。至于小张欠自己的钱,小王如果想要的话,可以把这笔钱返还后再去索要。

延伸课堂:

在路边捡到钱包,属于不当得利吗?

在路边捡到钱包,这不涉及不当得利。《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的规则,就是第314条的拾得遗失物规则。该条规定,对拾得遗失物要交还失主,不能交还失主的,要交给有关部门。既然已经有了单独的规定,那就是特别法优先,不必考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了。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拾得人无法请求补偿,因为《民法典》也规定,失主在领取遗失物的时候,应该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必要的保管费。

如果捡到钱包的人,在拾得遗失物后想据为己有,那就是有侵占遗失物的故意了。《民法典》规定,拾得人故意侵占遗失物的,有义务返还遗失物,并且无权要求支付相应的保管费。要是拒不返还,并且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还有可能会转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的侵占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最新力作《民法典讲义》,一部书贯穿人生7大阶段,200个案例覆盖日常衣食住行。没事不惹事,有事不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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