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何兴祥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兴祥利用担任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等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636万余元。
2012年至2014年,何兴祥在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期间,违反规定,为有关企业出具信用证、保函人民币63.49亿余元、美元1.04亿余元;违反国家规定,向有关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8.23亿余元。2010年至2021年,何兴祥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实际控制其亲属账户共计折合人民币3369万余元而隐瞒不报。被告人何兴祥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何兴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何兴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与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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