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东网”报道,香港“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19日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此案是香港首宗颠覆国家政权案件,45名反中乱港分子涉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其中,已认罪的被告黄之锋被判刑56个月。
除黄之锋外,本案还有30名认罪被告,包括戴耀廷、区诺轩、钟锦麟、赵家贤、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刘泽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谭凯邦、刘頴匡、杨岳桥、岑敖晖、王百羽、袁嘉蔚、冯达浚、吴敏儿、范国威、吕智恒、林景楠及伍健伟。
其中,戴耀廷被判刑10年、区诺轩判刑6年9个月、赵家贤被判刑7年、钟锦麟判刑6年1个月。
16名不认罪被告中,14人被裁定罪成,包括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施德来、何启明、郑达鸿、彭卓棋、余慧明、梁国雄、黄碧云、林卓廷、柯耀林、吴政亨及杨雪盈。此外,李予信及刘伟聪未被判刑。香港特区律政司已正式就刘伟聪无罪裁决提上诉,但没有就李予信脱罪申请上诉。
根据香港国安法,被告犯罪严重程度可分为3级,属“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刑1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积极参加”者可判刑3至10年;而“其他参加”者可判处3年以下或拘役、管制等禁闭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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