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孩子迁户“假结婚”,男方收钱后反悔诉离,法院判了

女子为孩子迁户“假结婚”,男方收钱后反悔诉离,法院判了
2026年09月25日 09:22 看点资讯

为帮孩子迁户,与素不相识的人“假结婚”,对方收钱后却中途反悔,这笔“买卖”能得到法律保障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9月23日公布的案例显示,2023年,周某(男)与董某(女)登记结婚。此前双方口头约定:董某支付10万元,周某需在结婚登记满3年后,为董某孩子(与周某无血缘关系)办理某市户口迁入手续。2022年至2023年,董某托其妹妹向周某转账5万元,并备注“借款”。

2025年,周某拒绝履行户口迁入承诺,提出离婚。董某不同意离婚,并称其妹妹已向周某转账5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双方婚姻关系仅存于法律形式,缺乏实质夫妻感情基础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董某辩称,周某原承诺帮自己解决孩子的户口,因未落实,因此自己不同意离婚,另周某需偿还欠款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家庭伦理与社会秩序的基石,承载着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价值导向。婚姻缔结应以真挚情感、共同生活及责任担当为基础,而不能以利益交换为目的。本案中,周某、董某登记结婚,意在利用落户政策为董某之子办理某市户籍。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夫妻扶助关系、未形成家庭维系状态,且以金钱作为交换条件达成婚姻关系,本质上将婚姻关系商品化、工具化。该行为严重背离婚姻家庭制度的伦理本质,扰乱户籍管理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对此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周某现不愿再配合董某办理落户并起诉离婚,董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双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完全悖离了婚姻家庭立法宗旨及公序良俗,故周某起诉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董某主张周某返还借款,但相关纠纷不属于本案离婚纠纷处理范围,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与董某离婚。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提醒,婚姻登记绝非一纸形式契约,而是以共同生活、相互扶助为内容的身份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以金钱为对价约定“结婚满三年即办理落户”,将婚姻关系异化为一场附条件的利益交换。这种安排虽在形式上完成了登记,但实质上抽空了婚姻的情感内核与伦理基础,违背公序良俗,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提醒,婚姻不是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任何试图通过“假结婚”规避政策、谋取私利的行为,不仅难以实现预期目的,反而极易引发财产、债务等纠纷,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行政、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