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在海外驻派工作5年,28岁的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员工河南小伙徐景(化名)想辞职回国,不料公司却迟迟未找到人交接。 拿不到离职证明的徐景7个月没有收入,遂向前东家发起维权,索要135万加班费。半年多来,双方为是否实行综合工时制各执己见,中建三局二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01
每周工作6天11小时
4月10日,28岁的当事人徐景介绍 , 2017年6月,他自一所985高校毕业,通过校招进入中建三局二公司,成为该公司驻派迪拜的海外分公司哈斯彦项目的一名合约工程师,月薪为一万余元。
据劳动合同约定,2017年7月5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他作为乙方,在甲方中建机关或项目从事施工管理工作, 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作时制,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注明,“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安排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2019年3月,徐景工作调动为AWEER燃气电厂项目经理助理。直到2020年3月,公司才正式下发人事任免文件,其月薪涨至两万余元。
徐景回忆,2019年3月30日,针对整个项目部,领导还发布了一份公司文件,要求自当日起延长工作时间。据其提供的中建三局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迪拜分公司的文件显示, “非斋月和高温时期,项目部正常统一执行工作时间为8:00am-12:00am,1:30pm-5:30pm(中方籍管理人员延长至8:00pm)”, 落款为中建三局二公司迪拜AWEER燃气电厂项目部。
他提供的一份单位名称为中建三局二公司海外分公司的2020年8月份《员工考勤表》还显示,员工每周工作6天。
2022年6月,徐景准备回国与女友结婚并定居国内,便于7月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称还需要时间找合适的交接人员,于是徐景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继续边工作边等待交接,走离职流程。
一直等到9月,公司依然没有派人与徐景交接。徐景决定不再等待。9月12日,他将工作材料等以书面形式留下,自行回国。9月28日,他前往公司总部进行离职交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徐景说,公司按月为其缴纳社保至今年3月,也不给其开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也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长达整整7个月的时间,他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被切断经济来源,徐景的生活陷入困顿。2022年10月24日,他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02
仲裁委:裁决赔偿加班工资48.4万
据徐景提供的《仲裁裁决书》显示,中建三局二公司辩称,执行的是每周工作6天8小时,且根据相关规定,徐景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
仲裁委认为, 徐景早于2022年7月1日已提交了辞职申请,亦在履行交接手续,不支持中建三局二公司关于徐景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此次回国属于擅自离岗的说法。
此外,中建三局二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函)中的特殊工时制度,只涉及部分岗位,而非总部及其设在境内的所属合资、控股子公司中的全部岗位,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景是否属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同时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故对其提出的徐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张不予采信。
由于徐景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建未支付2020年9月28日前的加班工资,故不支持其要求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8日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诉求。
“公司说我是商务总监,交接不合规。”徐景说,虽然自己是一个项目经理助理,分管商务工作,工作内容是项目经理助理工作,但从未享受过商务总监待遇,所以他并不认为自己是商务总监,更不认可高级管理人员这一说法。
3月1日,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双方适用综合工时制,不存在徐景加班且需要支付加班费这一事实,且由于疫情原因,该公司一时尚未找到合适的交接人员,徐景作为商务总监未按约定完成交接,属于擅离岗位,要求法院判决不向其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以及出具解除劳动合作证明。
3月22日,一审庭前会议,双方刚交换完证据。对中建一方仅提供赔偿8万元的调解条件,徐景并不愿接受。目前,他和委托律师正在等待一审庭审。
律师:每月加班时长不能超过36小时
4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中建三局二公司,电话无人接听。
“(实行)综合工时制,我们是有相关批复的……双方都在起诉中。”中建三局二公司海外分公司一名张姓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双方都在走司法途径,暂时不便接受采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法律上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很清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允瑞表示,从现有信息来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明显违反了相关法规。
他说,首先,当事员工徐景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实际上每周工作6天,每天11小时,已远远超出5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明显属于加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支付加班费,公司却未支付加班费。
其次,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每日也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公司违反了该规定。
中建向人社部申请的特殊工时制审批,也并不特殊。针对类似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用人单位需要实行特殊的工时计算制度,通常是用人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一级或者市一级的人社部门申请。中建作为央企,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就由其向人社部申请。
综合工时制, 是指由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较为集中,有一定时效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比如因为海洋捕鱼要顺应季节性,海员一般干半年休半年,可能有半年时间在海上作业,无法休息,也不算加班,但还有半年的时间可以休息。用人单位就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
“如果整年都没有休息,也要算加班。”杨允瑞说,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加班可能不算加班费,但要折算对照整体的劳动时间。如果整个年度的劳动时间累计下来,依然超出法定的劳动时间标准,那么还是要以标准工时作为参考,“不管任何工时制度,都要充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就目前的信息来看,不能支撑徐景实行综合工时制。”杨允瑞说,中建三局二公司主张对徐景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却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徐景是适用于该制度的员工。
在该案例中,徐景较为幸运的一点是,他保留了公司通知修改工作时间的通知,作为证据,“国内多数公司延时加班,劳动者很难有明确证据支撑。”
杨允瑞说,目前来看,徐景的休假时间较长,超出一般标准。如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那么默认多余的假期为福利。但如果最终法院认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可能会需要将这一部分多休的假期折算到整体工作时长中,会对徐景的加班费赔偿金额有一些影响。
03
追索加班费的建议
实践中索要加班费时限一般为2年内,证据保留要求严格。
杨允瑞说,依据法律规定,通常要求用人单位义务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和出勤记录的时间是2年。在该案例中,仲裁委支持徐景的索赔要求也仅是2年内,之前的加班费无法追索。
如果劳动者要诉诸法律追索加班费,一定要及时保留明确证明延时加班的证据,比如钉钉打卡记录、公司打卡机记录、要求员工签字的考勤记录,与上级就加班交流的聊天记录,甚至证明加班的朋友圈状态也可以,“这类证据称为电子数据。”
但要确保法院认可加班的电子数据,也有较高要求,必须要有原始载体。否则对方不认可的话,法院也不一定认可,例如QQ聊天记录截图、录屏,除非及时公证,不然也不一定被认可,“最好的办法就是手机聊天记录不要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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