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办公害死人,3人被追刑责!

微信办公害死人,3人被追刑责!
2024年06月28日 19:07 土木智库

现在一个项目没有三五十个微信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干工程的,项目部内部群若干,劳务班组群若干,甲方设计、进度、质量群若干,监理群若干 ,不听话的班组再单独拉个群集中火力,遇到单个技术问题也拉个群讨论,商务部也来凑个热闹。。。总之遇到事情先拉个微信群“压压惊”。

手机里一大堆的工作微信群把首页都排的满满当当,随便点进一个,一整列长长的“收到”“收到”,还得硬着头皮往上使劲划拉,看看到底是收到了什么玩意儿。

好不容易休息了,领导兴致来了还会来个第二天的工作安排,@所有人 回复

明明是讲规程、讲流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该发文签收的不发,误事了就一句话“你翻聊天记录,我微信群里通知了的”。把自己摘的干干净净,还要把下属批评一顿。

微信群也从了各部门推诿扯皮的“战场”

为什么下达了禁止指令,事故发生后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呢?明明是分包不听指挥,该提醒的提醒了,为什么摘不掉责任?

多次事故警示,微信群下达指令导致事故,工作浮于表面,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阻止事故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人失职职责,爱在微信群指点江山的领导,建议看一看下面的事故案例!

曾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4日17时左右,位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学海路路南、大数据产业园北门西侧绿化带内,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Ⅱ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4.7万元。

事故发生过程

2021年6月4日上午,程某安排商某春、许某洋等人到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现场,对开挖段管道上方的绿化带进行了清理。下午15时左右,程某租用一台新源牌75型挖掘机开始进行土方开挖施工

约15时45分,施工员杨某飞在巡查其他点位过程中,路过学海路时发现J-10班组正在使用挖掘机开挖土方沟槽,随即要求其停止施工,同时,在手机微信群中发了一张挖掘机施工图片并提醒分包公司邵某和吴某进“学海路挖机开挖绿化,挖到管线自己承担后果”见未回消息,杨某飞便电话通知吴某进到现场,并制作了《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巡查表》,让其签字后离开现场。吴某进要求程某停止施工见工人停止施工,收拾劳动工具,也离开了现场。

吴某进离开现场后不久,现场又继续开始施工基坑(长约4米,宽约2.5米,深约3米)开挖到位后。商某春、许某洋两人进入基坑内实施换管作业,在更换完第一段管子后,两人回到地面上休息,挖掘机对基坑进行清理。约16时50分左右,商某春和许某洋两人继续进入基坑进行第二段管子的更换施工17时左右基坑南侧突然发生土方坍塌。商某春完全被土掩埋,许某洋被土埋到腰部。

直接原因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盲目施工、冒险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在未采取边坡防护等有效防止坍塌安全措施的基坑(深约3米)中作业,基坑南侧土方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程某,女,55岁,立为劳务公司J-10班组负责人,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2.吴某进,男,24岁,分包单位现场协管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安排人员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3.邵某,男,34岁,分包单位安全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参与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未将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施工情况上报中*上航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陈某为,男,59岁,立为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基坑开挖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蔡某军,男,46岁,分包单位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基坑开挖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护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王某芝,男,49岁,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孙某,男,40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能针对项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理

5.杨某飞,男,26岁,总包单位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津业晨公司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中*上航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李某,男,38岁,总包单位盐城项目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于某,男,47岁,盐城水环境公司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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