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改造项目,什么是局部改造?什么情况不考虑地震作用?

加固改造项目,什么是局部改造?什么情况不考虑地震作用?
2025年01月13日 20:09 土木智库

引言

加固改造项目因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在界定何为局部改造以及何时可忽略地震作用方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导,这要求设计人员需具备高度的专业判断力。为此,本文汇总了一些相关规定,以供设计人员参考。

01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复核下列规定: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复核下列要求:

1) 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

02

北京地标《房屋综合安全鉴定标准》DB11 637-2015

第3.1.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

1)房屋局部改造(不包括局部加层)影响一定范围的结构构件安全;

2)因灾害或者事故导致结构局部损伤的;

3)正常使用中发现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问题;

4)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

5)其他需要结构安全性鉴定的房屋。

条文说明:考虑到有些房屋建筑在使用中需要局部改造(不包括局部加层)仅影响一定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安全等可仅进行局部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比如屋顶绿化、屋顶增设太阳能灯,当建筑结构没有明显地基沉降和地基不均匀沉降的情况下,则可对涉及顶层的结构构件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03

苏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既有建筑改造结构审查要点:

1.既有建筑改造,当设防类别未提高,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变化不超10%、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不超5%,且加固、改造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5%,水平抗侧构件不超10%时:

(1)可按原设计设防烈度进行加固改造;

(2)加固改造后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

(3)此类改造原则上不需进行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区需先进行构件现状检测。

2.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防灾救灾类等重点设防类既有建筑,及改造后提高为重点设防类的既有建筑:

(1)改造后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的设防烈度;

(2)其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按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分别确定;

(3)此类改造需先进行抗震鉴定。

3.按不早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

(1)可结合业主要求和房屋使用状况,按原设计采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

(2)加固改造后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

4.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不改变原结构体系进行加固改造,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变化不超10%,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不超5%,且加固、改造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本层的10%,水平抗侧构件不超本层的30%时:

(1)原则上可按原设计设防烈度进行加固改造;

(2)加固改造后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

(3)此类改造需先进行抗震鉴定,其抗震鉴定可按原设计设防烈度进行。

5.对不符合上述条文要求的既有建筑改造,原则上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及抗震设计规范执行,确有困难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6.既有建筑改造,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及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的,可执行原可靠性设计标准;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应执行现行可靠性设计标准。

7.在既有建筑改造中,鼓励采用减隔震等新技术。

条文说明:

“二、1”先给出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的前提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改造进行适度放松,也是鼓励业主和设计单位尽可能在充分利用原有结构前提下,合理改造使用。

加固改造除控制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变化不超10%,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不超5%外,尚应控制加固、改造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5%,水平抗侧构件不超10%,竖向及水平抗侧构件变化均按数量统计(下同)。

加固改造后设防烈度不应低于6度。

构件现状检测主要为:构件断面尺寸、钢筋配置、材料强度等。

“二、2”既有建筑改造,应进行抗震设防分类判定:

教培机构一般有成人陪护,当未成年人数量不超过400人时,可考虑为标准设防类建筑。

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用房时,可考虑为标准设防类建筑;对于新建养老设施用房,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考虑。

“二、3”对于按不早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既可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及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也可结合业主要求和房屋使用状况,按原设计采用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

“二、4”对于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设计建造的既有建筑,应在不改变原结构体系下进行加固改造,加固改造除控制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变化不超10%,重力荷载代表值增量不超5%外,尚应控制加固、改造的竖向抗侧构件不超本层的10%,水平抗侧构件不超本层的30%。抗震单元应进行整体计算分析,防止薄弱部位转移;未改动区域荷载可执行原荷载规范;加固改造区本层及以下楼层的竖向抗侧构件可确定适当的性能目标予以加强。

此类加固改造的既有建筑,其结构体系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条件许可时,宜按现行抗震设防烈度验算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满足大震不倒要求。

“二、6”既有建筑改造,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及延续原有设计使用年限的,可执行原可靠性设计标准,即恒载分项系数采用1.2,活载分项系数采用1.4,此时尚应复核恒载分项系数为1.35的荷载组合;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应执行现行可靠性设计标准,即恒载分项系数采用1.3,活载分项系数采用1.5。

04

上海《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08-81-2021

14.0.1条:对现有建筑进行加层、插层或扩建时,必须按加层、插层或扩建后的结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并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J08-9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设计。加层、插层或扩建面积不超过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且单层新增面积不超过原房屋典型楼层面积的10%时,可按本标准第14.0.2条的方法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设计。

14.0.2条: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按改建后的结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并按本标准第1.0.4条和第1.0.5条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但新增结构构件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J08-9的抗震措施要求。若改建仅涉及原有结构局部区域的个别非抗侧力构件,并确保原结构整体抗震能力不被削弱,可不要求进行专门的抗震鉴定,但应进行整体结构和局部结构的安全性分析。

05

《合肥市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审查导则(试行)》

06

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技术委员会文件《关于钢管混凝土-钢梁-钢支撑结构抗震等级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设计审查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07

南京市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结构设计导则(试行)

3.1.12 既有建筑的局部改造,应对原结构安全的影响进行综合研判,可对结构局部 改造部位及其相关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加固设计不影响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并可按 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进行,应确保主体结构整体牢固性,且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不 因改造而降低。不得将加固改造工程拆解成多个局部改造。

【条文说明】既有建筑的局部改造,一般指局部楼面水平构件增减、个别构件承载能力提升 等。结合既有建筑结构的现状,经综合研判确定对原有结构的抗震能力影响很小,可仅进行结构 安全性鉴定。本条文所指的局部改造,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 不影响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2 抗震 设防类别未提高;

3 不涉及竖向抗侧力构件拆改、 不涉及重要水平抗侧力构件(例如转换梁)拆 改;

4 不涉及扩建和加层;

5 加固后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 来的 10%和 5%;

6 房屋建设资料需齐全,与建筑结构的现状符合性较好。

总之,鉴于既有建筑 局部改造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需谨慎研判,必须对房屋建筑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进行判定,并 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既有建筑的局部改造,当加固后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 来的 10%和 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可不再进行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但 抗侧力构件的加固仍需进行抗震构造措施的设计。

既有建筑的局部改造,可仅取改造范围内的结构及其相关结构作为加固改造设计范围。“相关 结构”是指内力可能因改造范围内的结构或荷载发生变化而随之变化的结构或构件。

改造范围以外的至少不少于相邻一跨楼面结构、改造范围内的各层墙柱(至少包括改造所在楼层、相邻上一 层以及下面各层的墙柱)和对应的基础均应考虑作为“相关结构”,必要时对地基承载力进行复核。在设计中应充分重视多次局部加固改造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不得将加固改造工程拆解成多个 局部改造,以规避对主体结构整体抗震鉴定和加固。

08

《山东省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解答》

2.7.5 既有建筑结构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如何划分?

解答:满足以下条件的结构改造可界定为局部改造,取改造范围及其相关范围的结构构件进行鉴定(可靠性评估)、加固设计:

1 改造未延长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 改造未改动原结构抗侧力构件,对整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小;

3 建筑物工程资料基本齐全、可信;

4 前期正常使用,定期检查,未改变使用条件、使用功能,未进行降低结构性能的改造。

09

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技术委员会文件《关于“如何理解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问题的答复意见”》

10

《东营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设计审查要点(试行)》

结构局部改造:一般指局部楼面水平构件增减、个别构件承载能力提升等,结合既有建筑结构的现状,经综合研判确定对原有结构的抗震性能影响很小。满足以下条件的结构改造可界定为局部改造:

(1)未延长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抗震设防类别未提高。

(3)不涉及竖向抗侧力构件、重要水平抗侧力构件(例如转换梁)拆改。

(4)不涉及扩建和加层。

(5)加固后抗震单元内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

(6)房屋建设资料需齐全,与建筑结构的现状符合性较好。

(7)前期正常使用,定期检查,未改变使用条件、使用功能,未进行降低结构性能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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