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 | 早6点入住酒店14点被要求退房合理吗? 律师:无硬性规定,有商榷空间

闪电律解 | 早6点入住酒店14点被要求退房合理吗? 律师:无硬性规定,有商榷空间
2024年07月04日 16:29 闪电新闻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4日讯 近日,广州一男子花258元入住一家酒店,入住不到6个小时,就被告知,如果要再住下去,还要交258元。原因是男子早上6点才入住,下午两点就被告知已经到退房时间了,算另外一天收费了。男子非常不满,在前台和店员吵闹起来。工作人员称:都是这样的,不管什么时候入住,都是下午两点退房,如果想住到第二天,那就要继续交房费才能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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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任家永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目前,国内尚没有具体的法规对于酒店入住时间作出硬性规定,入住时间和退房时间基本上属于酒店和消费者双方意思自治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消费者支付房费办理入住后,以其行为与酒店达成了一份合同,只不过该份合同的内容双方可能没有完全达成一致。

如果酒店有证据表明已经通过口头方式或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了入住时间和退房时间的条件,消费者知情且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就不存在争议,酒店的做法当然是合法合约的。

如果酒店没有告知消费者,那双方之间的合同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问题在于,酒店中午12点或下午2点后办理入住到第二天中午12点或下午2点为一天,如果早上入住的到中午12点或下午2点也会算半天或一天房费,除非办理的是钟点房则按钟点房费费用计算,这一规则,是否属于行业标准或者通常标准。如果认为属于,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那么酒店的做法确实合法;反之,则酒店的做法不合法,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

另外,《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根据该条规定,酒店行业早上入住的到中午12点或下午2点也会算半天或一天房费确有一定法律依据,不过《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仅为行业规范,效力较低,仅有参考价值,且此种情况究竟应允许消费者入住到12时或14时还是18时,依然有商榷空间。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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