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药店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每人份不得高于8.66元 每次检测总费用不超11.37元

定点药店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每人份不得高于8.66元 每次检测总费用不超11.37元
2022年03月29日 14:35 北京日报

本市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每次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1.37元。目前,本市有抗原检测试剂销售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406家,检测试剂销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人份8.66元。

自3月25日起,本市将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列为甲类项目,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协同推进价格、挂网、采购、支付等各项相关工作。本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开展抗原检测试剂采购工作。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采取零差率销售,最高指导价格不超过当前各省的最低中选价格并进行动态调整,目前最高指导价格为每人份7.87元。抗原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为每次3.5元,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每次11.37元。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医事服务费。

本市现有零售药店5000余家,其中,具有抗原检测试剂销售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406家。这些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子系统)采购抗原检测试剂,鼓励和支持通过其他渠道采购低于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采购价格的检测试剂,售价限定加成不超过10%,即本市具有销售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抗原检测试剂销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人份8.66元。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市医保局将积极组织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抗原检测试剂采购工作,确保检测试剂供应平稳有序。同时,鼓励具有销售资质的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联系所在区医保局,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子系统)采购相关检测试剂,试剂售价加成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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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 孙乐琪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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