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跳槽被平台讨要十倍违约金上千万元,法院判了!

主播跳槽被平台讨要十倍违约金上千万元,法院判了!
2024年04月20日 21:43 北京日报

网络直播平台公司往往约定高额违约金预防主播跳槽。主播艺人张某跳槽后,就被平台公司依约讨要约100万元收益的10倍违约金即1000余万元,张某认为违约金过高。记者20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酌减了该违约金数额。

主播艺人张某于2021年与该直播平台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其中约定双方成立独家直播合作关系,张某保证在合同有效期间该直播平台公司为其开展直播活动的唯一平台,若违反,直播平台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张某违约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收益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未经直播平台公司同意,擅自在竞品平台开展直播活动,构成根本违约。

直播平台公司依约向张某主张10倍收益的违约金。张某认为合作期间直播收益仅有100万元左右,而依约计算的1000余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直播平台公司则认为张某有明显的违约故意,使公司丧失了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前期投入的巨额成本无法得到回报,导致公司商业竞争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约定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基本相当,且违约金应体现惩罚性。

由于一些主播艺人“跳槽”将给直播平台造成合同预期利益损失、支持成本无法增值损失、商业竞争利益损失等,故直播平台公司常约定高额违约金。进入诉讼后,在违约主播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对违约金金额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此案中,法院选取了协议的履行程度、当事人收益情况、双方主观过错、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能力等因素进行考察并分析,在认定主播构成根本违约的基础上,对约定违约金金额予以合理调整。

法院还发现,双方就收益分成比例未作书面约定,直播平台将张某收益的3%直接支付给案外一经纪公司。直播平台公司虽称系基于张某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意向经纪公司付款,但诉讼中无法提供经张某同意的直接证据。虽自《主播签约协议》订立至直播平台起诉,双方已形成较为固定的支付比例,其间张某未就分配比例提出异议,但考虑到直播平台公司缔约的优势地位,其在形成、保存、收集证据方面亦具有技术便利,诉讼中直播平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经纪公司支付的部分收益经主播张某的明示同意,直播平台公司履行支付收益的义务存在瑕疵。该项义务履行瑕疵,虽不构成根本违约,但会造成张某受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酌减了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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