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款还是赠与?美女主播与榜一大哥分手后遭起诉还款

是借款还是赠与?美女主播与榜一大哥分手后遭起诉还款
2024年04月24日 21:03 北京日报

出手阔绰的“榜一大哥”孙某和美女主播成为男女朋友后,陆续转账30余万元。“主播”退出此行当的同时与“榜一大哥”分手,于是孙某向法院起诉,试图索回其中的25万余元。通州法院4月24日发布消息说,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求。

平台主播朱某因粉丝孙某常在直播间刷礼物而与对方认识,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孙某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向朱某转款30余万元。2023年中,朱某退出直播行业,并不再与孙某维持恋爱关系。孙某诉至法院,他表示,扣除掉转账中“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6万多元之外,其余25万元均为借款,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及利息。

朱某表示,双方并没有借贷关系,这些钱款都是“赠与”。在转账的同时,孙某偶尔会在微信转账中附言“乖宝贝”“不生气”“真心爱你”及“工作辛苦了”等内容以表达对朱某的好感和支持。

法官审理各项在案证据后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庭审中,孙某说,他和主播朱某是恋爱关系。但朱某在庭审中,并不认可和孙某是“男女朋友”,只说对方曾经追求过自己,但自己并未同意。

不过,法院根据孙某提供抖音聊天记录以及朱某提交的“孙某向她微信转账多笔520元、1314元”的转账记录,法院还是认定在发生这些转账行为的时候,二人存在密切的关系。

在庭上,朱某始终否认她曾经向原来的“榜一大哥”借钱,所提出的理由也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法官认为,基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朱某主张孙某的转账是这段“特殊期间”内的赠与,具有高度概然性。双方在这段时间里存在多次转账往来,转账的次数及金额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特征,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孙某在本案中主张的25万元有别于其他资金往来。在此情况下,孙某应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的意愿。但孙某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孙某要求朱某偿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主审法官表示,关于主播与直播观众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大致可以分为直播间内打赏产生的纠纷与直播间外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两类。

关于直播打赏部分,主播通过平台进行直播获取打赏,是一种商业行为。该商业模式涉及主播、观众以及平台等各方,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获取观众的认可及打赏,打赏者和平台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者,其充值打赏行为实质是“消费”,而非对主播的赠与。

关于直播间之外双方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观众往往主张与主播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认为其向主播的转账等性质为借款,但在诉讼过程中观众往往只能提供转账记录,无法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借贷合意和借贷实际履行两个要件。尤其是在恋爱、婚姻等特殊关系中,借贷关系的认定更需要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情人、恋爱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形不符,法院不应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观众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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