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路面结冰住户摔伤,物业被判担责一半

小区路面结冰住户摔伤,物业被判担责一半
2024年06月17日 19:13 北京日报

小区路面有结冰,住户在路过时滑倒摔伤,物业要担责吗?受伤业主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50%的责任。

事发当日,张阿姨因小区路面上积水成冰,不慎摔倒,导致脚踝骨折。她立即拍摄了路面照片及自己受伤的照片,并联系物业公司到场。在之后的交涉中,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不应担责。多次沟通无果,张阿姨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原告认为,虽然不清楚是什么原因以及是谁造成的路面积水,但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然而在路面有积水结冰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清理、防护和警示措施,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表示,路面积水是由于小区其他业主清洗空调外机,导致积水遗洒在路面,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对此并无过错。而且在事发时小区并无正式物业,这家公司是临时选聘的应急物业服务人,清理道路并不属于约定的服务范围。此外,张阿姨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其摔倒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负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义务,从被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协议中,也明确其负有保障“小区环境秩序良好,业主生活正常有序”的物业服务管理义务。事发时已届中午,大楼出口通道处遗洒的水面大且显著,物业公司既未能及时清理,也没有放置警示标识,事后还未能协助查清水面形成原因,应当认定其未能尽到服务管理职能及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对原告张阿姨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张阿姨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亦有注意义务,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认定物业公司对张阿姨的各项损失应承担50%责任。最终,东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阿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4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审理法官李国平介绍,从物业服务提供人角色看,无论是法定程序选聘的正式物业,还是过渡阶段的应急物业,都应基于物业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按照约定妥善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小区内如路面积水等安全隐患,应尽早发现、及时清除、做好提醒,承担应尽的义务。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