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一段,作出这样的表述:“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这三个“更好相适应”内涵深刻而重要,是在深刻认识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阶段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基础上,对今后改革重点任务的高度概括,需要认真学习和体悟。
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求破立结合,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更相适应。《决定》中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继续破除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制度束缚。例如要求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二是加快市场相关基础制度建设。这方面我们有许多“短板”要补,《决定》提出了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这个重要概念,将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列入。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三是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都还不足,例如我们的市场运行中,长期以来在鼓励进入市场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但在退出市场方面一直较弱,缺乏制度性安排,不利于市场发挥优胜劣汰、提高发展质量的作用。《决定》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了企业退出制度。
解决突出问题攻坚克难,要求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今后许多改革不仅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且是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前者主要是增量改革,后者主要是存量改革。有增量就有利益和动力活力,而存量改革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会遇到更多干扰和阻力。例如共同富裕问题,涉及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问题,不同主体所处的地位不同看法就不一致,而且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靠政策调整这类问题往往收效有限,长期可持续推进需要刚性的制度约束。要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这就是对今后税制改革提出的改革方向和举措要求。
社会进步带来人民诉求多元化,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要更好相适应。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是《决定》中的一个重要新提法。这个新提法源自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产生的新问题新挑战的深刻理解。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受教育水平的提升,我们要越来越重视这一对重大关系,即社会活力和社会秩序的关系。实践和理论都表明,现代化发展时期是社会活力与不稳定因素同步增加的时期。处理好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目标就是要在深刻复杂的社会进步与变革中,使整个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此时的国家治理能力要在社会制度建设上下大力气,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日益增长的需求,这对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提供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平安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例如,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决定》要求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要求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因此,在我们过往常讲的改革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之外,今后的改革还要兼顾活力和秩序。这些改革能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认同感,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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