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居无定所,被朋友闫女士一家照顾直至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愿意让朋友为其养老送终,并由朋友继承其拆迁所得权益。老王去世后,闫女士起诉要求其继承人给付60余万元。记者13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法院支持了闫女士的诉讼请求。
闫女士与老王是朋友关系,两人于20多年前相识。当时,老王居无定所、吃不上饭,闫女士一家就与老王一起居住生活,共同照顾老王直至其去世,并且料理了老王的后事。
老王在生前立下了自书遗嘱,内容包括:自己愿意生由闫女士养老,死由闫女士安葬,其名下宅基地经拆迁取得的合法权益和所得全部由闫女士继承。
在老王去世后,闫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老王的法定继承人小王、程某依遗嘱将老王拆迁所得补偿款60余万元给付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所立自书遗嘱真实有效,鉴于闫女士非老王的法定继承人,而老王遗嘱中写明由闫女士继承其遗产,故该部分法律关系应遵循《民法典》中关于遗赠的规定。在老王去世后,闫女士主张继承权利,表示其接受赠与。闫女士亦按照涉案遗嘱内容履行了对老王生养死葬义务,故闫女士要求拆迁补偿款适用遗赠处理,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显现,养老需求增加,鼓励邻里之间、亲朋之间发扬“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既能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也可以成为社会支持体系的有益补充,促进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赵兰介绍,《民法典》第1123条、第1144条、第1158条确定了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如果遗嘱中体现了被继承人需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养老的内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该义务。
法官认为,老王与闫女士共同生活二十余年,闫女士对老王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值得肯定与尊重。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最后安排,是个人意愿的体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应当充分保障受遗赠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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