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州毕节洞潜爱好者溺亡事件后续:法院判决死者“自甘风险”担主责

2021年贵州毕节洞潜爱好者溺亡事件后续:法院判决死者“自甘风险”担主责
2024年10月24日 22:43 北京日报

还记得2021年发生在贵州毕节,一洞潜爱好者意外溺亡事件,令人扼腕。这起意外如今有了后续进展。10月24日,死者家属起诉活动组织者及潜伴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死者殷某参加洞潜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活动的组织者及潜伴闫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相关损失23万余元。

2021年10月30日,多名潜水爱好者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雨冲乡红旗村雨冲河源头一洞穴潜水时,发生意外,其中一人溺亡。事发后,当地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一度引发社会关注。昨天下午,死者家属起诉相关人员索赔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原被告均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宣判过程。

记者现场了解到,此次洞潜是几名潜水爱好者的自发行为。事发前,被告闫某为筹备活动组建了“2021贵州洞穴探索+拍摄”微信群,拉进13位好友商议细节。2021年10月26日,包括闫某和死者在内,共有9人赴约。出事前,他们已在事发地洞潜了三天,每次都是分组、分批进行。

孰料,10月30日意外发生。当时,闫某、姜某和死者殷某三人结成一组,作为第一组人员先行下水。据闫某回忆,此次潜水前,所有人均在水面进行了检查工作,重复了潜水计划及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如遇突发状况,应立即自行折返上岸。“我们三人小组做完准备工作就下潜了。我排第一个,姜某第二个,殷某在最后负责拍摄。下潜半小时后,我们发现殷某掉队了,等了一会儿没见他跟上来,默认他执行预案上岸了,便继续往前探索。”闫某道。

“我们返回时在距离洞口500米处发现了殷某。当时他嘴部的氧气管已经脱落,人已没有意识。”姜某回忆说,他们曾想拖拽殷某一同返回,但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且当时情况已没有实质的救助意义了,他们便先行上岸,报警救援。

从殷某水下拍摄的画面中记者注意到,在其下潜后将近7分钟左右,画面中出现了呛水声,以及一系列碰撞挣扎的声音,动静大约持续了十几秒,之后画面一黑,陷入了死一般的寂静。

记者了解到,殷某拥有多个国际潜水机构的潜水教练资质,也是TDI国际技术潜水培训机构最高等级的全洞穴潜水员。他与闫某还共同设立公司,宣传洞潜拍摄的照片及视频。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洞穴潜水属于技术潜水的一个分支,由于洞潜是在黑暗遮顶空间下进行,容错率极低,极易出现死亡事故,属于极限运动之一。

此次活动地点是在未经开发的野外天然水域,地形复杂、能见度差、海拔高、水温低,风险性极高。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专业潜水人员,主观上能够完全认识到其所进行的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并能预见到相应的损害结果,仍自愿选择参与此次活动,构成“自甘风险”行为,应对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闫某未对殷某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在下潜过程中对殷某尽到注意义务,法院酌情判令其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向殷某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记者另外获悉,另外一名潜伴姜某和死者家属于庭外达成了和解。

本案主审法官张子茹告诉记者,案件审理中,法院经向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确认,在国内组织或参加洞穴潜水活动,须经过中潜联及地方管理部门核准及审批。目前,我国尚未开展洞穴潜水相关活动,也未颁发过洞穴潜水相关资质证书,亦不认可国际组织出具的相应资质证书。因此,涉案的洞潜活动实际上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对于闫某组织者责任的认定也主要是基于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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