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民在网上聊天时结识境外人员,并在20%的好处费的诱惑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取现,兑换成外币并汇款到境外……罗某未曾想到,自己帮助转移的钱款里有不少来源于电诈所得。记者从顺义检察院获悉该案,被告人罗某最终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一年。
2024年4月,罗某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认识了一名绰号“蒸汽 CAD”的境外人员,对方提出让他帮忙兑换货币,并承诺一定的“好处费”。
看有“赚头”,罗某欣然同意,按照对方要求准备一张银行卡,用于接受对方转账。随后,罗某将到账的钱款取现,按照对方指示以一定汇率兑换成对应外币,然后再将外币转到对方指定的境外收款账户。
每次操作,罗某可以从中赚取转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好处费”。尽管罗某已经意识到,帮助转移的钱款来源不明,但面对高额的获利,他还是选择铤而走险。
后罗某被抓获。经查,2024年4月至6月,罗某帮助转移钱款5次,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含电信诈骗钱款9.5万元。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罗某起初认为“自己只是帮忙,算不上犯罪”,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出示证据,罗某最终认罪认罚,承认是一心想赚快钱和法律意识淡薄让自己走上了歧途。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罗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通过取现等方式帮助转移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对罗某提起公诉。2024年9月,北京市顺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罗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示,出租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如收款来路不明,容易涉及洗钱犯罪。面对他人提出借用银行卡的请求时,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就轻易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进行转账、汇款、提现等操作,这些行为都可能使自己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1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