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失能老人在养老院里摔倒,一年后去世。家人将养老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说,根据在案证据,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老人因摔倒受伤产生的相应医疗费、救护车费等。
2021年,某养老服务公司与张老人(入住老人)和郝某(张老人家属)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因张老人重度失能,合同约定了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护理等级收费标准和具体项目。
2022年6月25日,张老人在养老服务公司208号房间内摔伤。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当日上午8时10分左右,老人躺在轮椅上睡觉,轮椅未系安全带,看护人员在1.5米外的椅子上坐着看手机。8时14分,张老人身体前倾从轮椅上栽倒在地面上,头部接触地面流血。
老人摔倒当日,养老服务公司通知了亲属并拨打了120。同日,救护车将伤者送至医院就诊,老人被诊断为外伤、左侧鼻骨骨折、眼睑挫伤、额部皮肤裂伤。此后,张老人多次到医院就诊治疗,2022年8月入院记录主诉为“不能经口进食1月”,确定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等。2023年8月,张老人住院期间去世,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
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老服务公司赔偿医疗费、救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原告表示,养老服务公司在提供养老服务过程中因违约导致张老人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养老服务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护理等级为六级而非专人看护,并不要求二十四小时陪同;关于张老人在轮椅上睡觉没系安全带问题,养老服务公司称对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老人不能一直使用束缚带。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确认,张老人系在《养老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张老人已年逾九十且属于重度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公司在确保其人身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更高义务。养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看护过程中存在不专心、未给老人系安全带等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养老服务公司提出的“张老人的护理级别并非全时看护,其摔倒属于意外事件”的说法,法院认为,因养老服务公司看护人员在张老人摔倒前已巡视到其房间,且根据养老服务公司提交的服务标准内容,该级别特殊需求亦是针对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但因看护人员不专心,未采取系安全带或将轮椅推到安全位置等必要的防止老人睡着后摔倒的措施,养老服务公司应对张老人摔倒受伤产生的相应医疗费、救护车费等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张老人家属提供的相应具有关联性的票据进行核算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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