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024年12月30日 11:34 北京日报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调研中发现,个别人民法院还存在通过程序问题将老百姓的诉求简单拒之门外,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问题。比如,有的法院受理起诉时要求当事人必须准确主张案由,一旦当事人提出的案由与起诉材料指向的案由不一致,法院即以当事人主张的案由错误为由,不予登记立案;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时,要求在起诉状等文件上加盖公章的同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便不予登记立案;还有的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既不接收材料,也不作出裁定,导致当事人起诉无门。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加强起诉受理阶段的释明指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起诉事项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登记立案。也不能仅仅因为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就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许多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准确理解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耐心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对于群众关心的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指导意见》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应当合并审理。

“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一个最终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可能是多行政机关多程序多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征收拆迁领域尤其突出。原告通常要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政行为单独起诉,老百姓的‘一件事’最终演化成行政诉讼‘多个案’。”负责人坦言,个别法院还存在对共同诉讼案件“人为”拆分,加剧“一事多案”现象,增加当事人讼累。对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有利于综合审查多个实质相关的行政行为,及时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群众讼累。

另外,《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正当理由”: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指导意见》还提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 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真全面审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能够在第二审程序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判,一般不应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指导意见》还对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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