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座城市中
出租房屋的安全秩序
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是我们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之所
然而
值得关注的是
出租房屋也是治安违法案件的高发之所
让我们先来看以下两则案例:
案例一
2025年1月8日,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小区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范某存在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房屋管理责任,对房屋使用情况不监督、不清楚,致使该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活动。
鉴于此,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范某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月12日,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小区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朱某存在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对其中存在的治安隐患失管失察,致使该出租房屋内发生违法活动。
鉴于此,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朱某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出租房屋可不光是签合同、交钥匙那么简单,后续的管理和安全检查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每一步都关乎安全大局。
特别是随着春节假期的临近,不少人都期盼着能在节前敲定准备承租的房子,这既是为新的一年博取一个好的开始,也便于自己节后开工时“后顾无忧”;此外,假期前后,还有不少人忙于走亲访友,借此机会在亲友租住的房子中短住一阵子也是常事。因此提示各位房东,在节前一定要对自己出租的房屋留意以下几点:
信息登记不能忘
签约完毕后切勿忘记要主动申报登记租客信息。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
要注意的是,当居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大家不要嫌麻烦,这一步至关重要!为方便各位房东迅速做好自主申报,朝阳警方推出“朝阳安居通”自主申报系统,大家用手机就能轻松搞定出租登记事宜。守护出租房屋安全第一步就从这走起。
定期检查不能少
定期检查很关键!能够及时发现不良租客的不法行为。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租客们也理应配合房东的检查工作,同时要文明、安全地居住。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大家相互配合,才能让出租房屋长治久安。
违法迹象零容忍
如果您发现租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出租房屋内存在违法犯罪线索,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您可以通过拨打110电话报警,或向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反馈有关情况。警方接报警后,将第一时间调派力量进行核实,及时查处违法情况、依法处理违法人员。
管理职责要履行
若房东未尽职尽责,致使出租房屋内出现违法行为,不仅违法人员需接受处理,房东也将面临相应处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管理无小事
多操一份心、多尽一份责
不仅是为自己和他人的平安负责
也是为社区和社会安全尽一份责任
请您积极配合警方及有关部门
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共同为“五宜”朝阳建设贡献力量
素材来源:人口大队、东坝派出所、小红门派出所、太阳宫派出所、常营派出所、潘家园派出所
来源:平安北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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