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系重组家庭,婚后二人性格相悖,长期矛盾频发。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双方婚后购置的房产;李女士抗辩房屋系其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购置,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王先生、李女士各取得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购房所负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平均负担。
王先生诉称,与李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矛盾曾多次起诉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
李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案涉房屋是我以个人名义借款全款购置,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与王先生无关。
王先生补充述称,婚后家庭全部收入及财产均由李女士掌管,夫妻共同财产足以全额支付购房款,案涉房产并无向外借款购置的必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所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前提下,相应购房债务应由王先生、李女士共同偿还。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李女士各取得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购房所负债务由王先生、李女士平均负担。
法官说法:
婚姻财产关系是一种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殊民事关系,承载着婚姻伦理和家庭功能的价值取向,不同于普通合伙或者共有关系,主要有法定共同制和约定制两种。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内财产归属,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共同共有。这体现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经济上的相互扶持和共同贡献,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本案中李女士购买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并未约定产权归属,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若无书面夫妻财产约定,五类财产依法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核心判定逻辑均围绕财产取得时间、人身专属属性、权利人明确意愿展开:一是婚前财产及其形态转化所得,不因结婚多年变为共同财产;二是人身损害相关赔偿、军人伤残类补助等带人身专属属性的补偿款;三是遗嘱、赠与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物;四是仅供一方单独使用的日常私人物品;五是其他带人身专属性质的特殊财物作为兜底情形。本案中,李女士购房资金为婚内借款,不满足前述个人财产认定条件。李女士虽自述案涉借款由其独自承担,但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事前未约定该债务为李女士个人债务,事后王先生也未予以认可,因此不能仅凭李女士单方陈述认定该借款对应的购房款为其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所负、需二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司法认定主要分三种情况:司法实践将其划分为三类法定情形:一是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具备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三是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本案中,结合房屋归二人共有的结论,为购置该房屋所产生的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王先生、李女士共同清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沙雪妮
来源:北京号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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