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百万元理财产品“打水漂”怎么办?法院通报案例,“防骗指南”来了!

几百万元理财产品“打水漂”怎么办?法院通报案例,“防骗指南”来了!
2024年03月14日 22:35 上海证券报

面对五花八门的产品,金融消费者应该如何防范隐形投资陷阱?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夕,北京西城法院为金融消费者送来了一份“防骗指南”。

3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金融理财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以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金融理财市场秩序。

通报会上,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杨成龙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银行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私募基金,最终投资者数百万元本金血本无归;亦有银行不当宣传,夸大其词称基金产品“预计回报率达4倍到5倍”,实则案涉基金亏损严重。

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刘茜倩还为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提供了一份“防骗指南”:

树立风险意识审慎投资,正确理解买者自负原则,打破固有的保本保收益认知,树立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挂钩的意识。

如实参与风险匹配度审查,如实向金融机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产证明等文件,如实填写风险测评表。

理性选择理财产品,仔细阅读全部合同文件,了解投资方向、产品风险等核心内容。还应关注产品清算退出路径,防止陷入退出僵局。

案例

1

员工私售“飞单”理财产品 银行监管不力担责

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

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成立的合伙企业发行的一支基金,闫某共认购150万元。此后,该基金没有依约向闫某支付本金及收益,发生亏损。闫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没有履行审慎管理义务与闫某最终亏损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银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银行的过错程度,闫某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欠缺必要的注意,以及嵇某犯罪行为参与度等,判令银行向闫某赔偿损失金额的20%。

杨成龙表示,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销售人员具有真实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销售场合为金融机构正常工作地点,此时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购买“飞单”产品存在用人失察、内控薄弱、管理松懈的责任。因此,虽然金融机构并非违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或销售方,但仍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他提示说,消费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需注意甄别理财产品发售主体是银行还是第三方,在工作时间到正规场所购买理财产品,注意甄别合同上是否标有银行代销字样,切勿贪图高额收益购买非正规理财产品,如遇“飞单”情形,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

2

劣后级中小投资者对信托无控制权 差额补足义务应免除

中小投资者李某作为劣后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某信托公司订立信托合同,投资设立了结构化信托产品。优先和劣后级委托人认购金额比例为1:4,信托资金将用于对某集团进行增资。

李某投资230万元认购案涉信托份额。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股价陆续下跌,低至股权投资初始价值的80%以下。于是信托公司发送保证金追加通知,要求李某追加保证金773万余元。

李某予以拒绝,信托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成龙介绍,在大多数结构化信托中,劣后级委托人对信托产品享有控制权,同时与标的公司有关联具有融资需求,这种情况下的劣后级追加保证金义务予以确认。

“而本案中,劣后级委托人对信托无控制权,与标的公司也没有关联,此时劣后级差额补足条款侵害了劣后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驳回了管理人要求补足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杨成龙表示。

他指出,在金融理财产品结构愈加复杂的背景下,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在杠杆加持下产品风险可能超出中小投资者的承受能力。

“中小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方,应予倾斜保护。”杨成龙建议,对于劣后级投资人,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仔细审查应承担资金补足义务的条件,产生纠纷后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

3

理财产品宣传应如实 夸大其辞要担责

某银行与某基金公司约定,由银行向基金公司提供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推介渠道。银行举行了推介会,会上提供给投资者的募集说明书中有项目预计回报率4倍到5倍等内容。经推介,包括某商贸公司在内的49名投资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并投资案涉私募基金,其中商贸公司投资两千余万元。

然而,该基金所投资的矿产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陷入困境,亏损严重,该基金至今没有清算。因此,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利息损失及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没有审慎履行如实宣传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不当宣传的行为。

例如,募集说明书中提到“目标回报:预计4倍到5倍”,虽然没有明确保本保收益,但该表述的上下文都未提示该回报率仅系管理人追求的预期目标,存在无法实现可能性,也没有告知产品可能会出现本金无法收回等严重后果。

最终,法院酌情判令该银行按商贸公司投资总额10%的标准赔偿200余万元。

杨成龙表示,理财产品的卖方机构应对不实宣传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虽非宣传材料的提供方,但其亦为“卖方机构”的组成部分,对于发行方提供的宣传材料,销售者应当审慎核查,尽到向投资者如实宣传、告知说明、风险提示的义务。

“若销售机构不经审查即将发行人提供的推介材料用于销售宣传,并导致投资者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杨成龙建议,投资者也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推介材料中畸高收益、超低风险等不实宣传。

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性投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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