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仅0.01%!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易主

优势仅0.01%!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易主
2024年04月16日 21:34 上海证券报

在焦作万方当了多年“二股东”的锦江系掌门人钭正刚,再度出手,凭借0.01%的持股优势,拿下公司第一大股东之位。

在本次增持前,钭正刚已通过控制的资本平台安晟控股举牌焦作万方。接连出手背后,盘桓在焦作万方之上多年的实控权之争能否尘埃落定?

0.01%反超!

4月15日晚,焦作万方发布一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股东安晟控股于4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519.5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4%。本次增持涉及资金总额约4000万元。

此前,安晟控股还出手举牌焦作万方。4月7日晚间,焦作万方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中曼科技的一致行动人安晟控股自3月11日至4月2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96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构成举牌。举牌后,中曼科技和安晟控股对焦作万方的持股比例合计为16.87%,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和泰安成持股比例为17.30%,二者持股仅差0.43%。

不过,本次权益变动后,安晟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曼科技合计持有焦作万方2.0633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31%,超过和泰安成持股数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据了解,中曼科技以及安晟控股均隶属于杭州大型民营企业杭州锦江集团,钭正刚为锦江集团的控股股东。

目前,焦作万方仍处于无实控人的状态。

中曼科技及安晟控股表示,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对焦作万方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增加对上市公司的持股。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和泰安成持有的焦作万方全部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焦作万方曾公告称,根据与和泰安成实控人霍斌沟通,获悉和泰安成所持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原因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8年股权争夺战

实际上,围绕焦作万方的股权争夺已持续多年。

早在2016年,钭正刚通过锦江集团全资控制的投资基金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锦众”)获得焦作万方1.9亿股股份(股权比例15.96%),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随后,焦作万方股东嘉益投资连续增持,一度将持股比例扩大至15.64%。

2017年8月,霍斌控制的和泰安成出资10.87亿元获得焦作万方8.77%股份。此后,和泰安成又持续增持,到2017年11月持股比例跃升至16.65%,成功“上位”为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在继续小幅增持后,和泰安成持股达到17.3%。

彼时,由于前三大股东(和泰安成、金投锦众、嘉益投资)持股比例相近,焦作万方处于无实控人的局面。

图为截至2018年6月30日,焦作万方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2020年6月,焦作万方抛出定增预案,和泰安成计划通过定增认购,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霍斌成为实控人。

不过,该定增计划经历一年多后,最终因一位董事未签字而宣告终止,和泰安成“实控”的想法也随之落空。公司仍处于无实控人状态。

记者注意到,在推动定增期间,嘉益投资渐生退意,其从2021年3月开始不断减持,直到2021年9月30日,正式退出前十大股东之列。而钭正刚将金投锦众剩余持有的焦作万方11.87%股份转让给中曼科技,左手倒进右手。

目前,参与焦作万方控制权争夺的,剩下和泰安成与锦江集团两位“选手”。

安晟控股:暂无调整上市公司业务的计划

回顾这场持续多年股权争夺,焦作万方不错的质地和业绩涨势,似乎成为双方都无法“放手”的理由。

资料显示,焦作万方的主要业务是铝冶炼及加工,铝制品、金属材料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电解铝液、铝锭及铝合金制品。

2023年,受上游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影响,电解铝行业盈利能力增强。焦作万方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约为5.93亿元,同比增长95.67%。

锦江集团是以环保能源、有色金属、化工为主产业的大型民营企业。其中,有色金属产业板块中包括氧化铝和电解铝等业务。

公开资料显示,锦江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宁夏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从事电解铝业务,其核心资产三门峡铝业曾是国内第一家利用国产铝土矿生产氧化铝的民营企业。截至2020年末,三门峡铝业氧化铝合计权益产能788万吨/年,产能位居全国第四、全球第七,是国内三大氧化铝现货供应商之一。

上述公司及业务均与焦作万方所生产的产品存在重合。记者注意到,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安晟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曼科技、控股股东锦江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钭正刚也出具了相关承诺,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综合运用股权收购、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解决相关业务之同业竞争事项等。

在本次详式权益变动书中,安晟控股表示,其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处置已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焦作万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另外,其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孟   妹   校对:冯雯君 图编:尤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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