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农房建设,五部门发文

事关农房建设,五部门发文
2024年04月22日 21:13 上海证券报

近期,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农房建设管理方面一个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旨在健全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农房质量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负责人表示,此前相关部门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全国50万个行政村、2.24亿户农房的排查摸底和阶段性整治工作,消除了一批农房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到2025年实现农房质量安全闭环监管

“出台《指导意见》是解决当前农房建设管理制度缺失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必然要求。”上述负责人说。

据悉,我国农村房屋量大面广,长期以来,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逐渐凸显。近年来农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在系统梳理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管存量、控增量

“谁拥有、谁使用、谁负责”

《指导意见》按照“管存量、控增量”的思路,实施农房建设管理。

一方面,加强既有农房安全管理,逐步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探索建立农房体检制度。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管理,严格农房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控增量安全风险。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统筹衔接行政审批与安全监管,建立农房质量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保障农房选址、设计、建造和使用安全。

在加强既有农房安全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要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农房安全信息台账,动态监测农房安全状况。对于存量危房,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采取管控措施的要保证持续有效,确保危房不住人,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违规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极易造成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强调,农房改扩建和变更用途,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新建农房首先要保障选址安全、场地安全

在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方面,《指导意见》也提出一系列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要将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农房建设全过程,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和建造安全。

新建农房首先要保障选址安全、场地安全。《指导意见》提出,在农房用地和规划阶段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

《指导意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房设计与施工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

乡村建设工匠是农房建设的主力军。《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目标是着力培育一支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具有较高职业技能水平的乡村建设工匠队伍,为农房质量安全提供施工保障。

责编:展   雪   校对:张   宇 图编:尤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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