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四川新制定和修改的这4部法规,最新解读来了|新闻发布会

事关四川新制定和修改的这4部法规,最新解读来了|新闻发布会
2024年12月31日 07:41 四川发布

2024年12月30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法规的新闻发布会,对制定和修改的4部法规进行统一发布。

针对《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发布会。

制定和修改的4部法规包含了哪些干货?

这场新闻发布会为你解读!

01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我省高标准农田工作迈入新阶段

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高标准农田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作为农业大省,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担负着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我省高标准农田累计建设数量居全国前列,但任务还很重、难度也较大。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法治手段引领保障,巩固提升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成效,加快推进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

条例共6章38条,其主要内容明确原则和机制,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合力;规范规划编制和报批程序,强化项目实施管理;结合实际,健全管护和保护利用规定;完善保障监督举措,加大对有关事项的监管、考核和追责。

例如,条例明确高标准农田的定义;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规定高标准农田工作应当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利用和监督;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编制、批准和调整程序;加强高标准农田质量管理,规定补充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不得用于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补充,临时占用复垦土地要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督促整改,并追究问责。

同时,《条例》紧密结合四川实际,突出我省的地方特点和特色。例如,按照地形地貌、水源条件、障碍因素等,因地制宜将全省划分为五大类区,规定分区建设模式。

02

事关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

“小切口”立法落实各方主体避险转移责任

今年12月4日,《四川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因极端天气频发,我省发生了多起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及时总结我省防灾避险的经验和教训,开展“小切口”立法,有利于加强我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若干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监测预警、组织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若干规定》充分落实各方主体避险转移责任。其中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防灾避险转移中的具体职责;强化个人对自身安全负责的理念,规定个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自然灾害风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避险转移活动;强化单位的主体责任,规定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等区域内的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配合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避险转移活动,收到转移指令时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

此外,《若干规定》提到按照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布局,在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物资装备。同时,规定对拒绝转移、擅自返回的避险转移人员,应当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受威胁区域。

03

关于邮政、民办教育、司法鉴定、合同监督等

四川这些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新闻发布上,还介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进行全面梳理和认真研究,共清理出9件省级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涉企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的最新要求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其中的6部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和废止,包括3部法规的修正和3部法规的废止。另外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进行全面修订。

3部法规的修正:根据当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要求,删除原《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用房不得高于成本价出售的规定。

根据“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依据相关上位法,删除原《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校长需经过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民办学校制定学费项目和标准需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依据国家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推进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化,删除原《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歇业一年以上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这3部法规的修正,不仅限于对本次清理出的涉企内容的修改,还对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的其他内容等一并进行了一些修改。

废止《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该三部法规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另外,会上还提到《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嘉陵江出川断面水质长期保持在Ⅱ类水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进一步处理好四川高质量发展和长江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法规正确有效实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 | 刘茜 杨璐绮 刘星池(实习)

编辑 | 张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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