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酒驾,二人获刑!咋回事?

一人酒驾,二人获刑!咋回事?
2025年01月10日 20:02 贵阳晚报官方微博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喝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给杨某某驾驶。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陈某某从某酒店出发,前往某饭店吃夜宵。

次日凌晨0时20分许,陈某某与杨某某吃完夜宵,杨某某又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某从饭店出发,行驶至某路口转弯时,不慎撞上道路中心护栏,导致杨某某、陈某某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杨某某酒精含量109.3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给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依法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陈旭 |审校:田原 |签发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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