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物业新规:这8类信息必须公示

贵州物业新规:这8类信息必须公示
2026年09月17日 11:12 看点资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运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全省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黔建通〔2026〕5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公示相关服务信息,由单位或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公示内容涵盖八大类

根据通知,公示内容涵盖项目基本概况、物业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合同信息、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共收益信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信息、行政部门及专营单位维保单位信息等八个方面。

其中,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须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商业用房、别墅等分类列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地面车位、地下车位、临时停车等分类列明。公共收益公示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通〔2026〕45号)规定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须据实公示,包括申请项目、维修内容、预算金额、实际支出、分摊范围等。

此外,通知要求公示住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等专营单位报修电话和消防、电梯等维保单位报修电话。

线上线下一体公示 明确公示期限

在公示方式上,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栏(牌)长期公示相关信息,并通过业主微信群、物业服务APP、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公示。鼓励依托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公示,方便业主随时查阅。

公示期限方面,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对固定内容实行长期公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1周内完成更新;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30日;临时性、阶段性信息在事项发生后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公示合同主要内容。

统一公示模板 强化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贵州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模板》及公示样表的规定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栏规格原则上长不低于2.4米、宽不低于1.2米。纳入本年度攻坚范围的住宅小区应重点指导,率先推行使用。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情况纳入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档案。

通知还要求各地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的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自觉履行公示义务,增强规范服务意识;同时引导业主主动关注公示信息,积极参与监督,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源:“贵州建设”微信公众 |编辑亚妮 | 审校:田原 | 审核: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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