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签约传媒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法官以案说法

网络主播签约传媒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法官以案说法
2024年07月04日 12:27 陕西都市快报

随着自媒体网络的发展

越来越多人选择线上直播

成为一个主播

与此同时

网络直播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

也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网络主播签约传媒公司

构成劳动关系吗?

日前,西安中院联合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共同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1年7月23日,王某某与陕西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共同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协议合作的期限为三年。合作期限届满,王某某继续从事网络直播工作,陕西某传媒公司具有优先续约权;双方收入以虎牙直播平台公布的报酬记取模式计算,平台直接向王某某、陕西某传媒公司双方各自结算支付报酬或佣金,陕西某传媒公司在签约后第一、二月向王某某支付保底,每月保底为8000元,此后收入不足8000元的部分不再发放保底。王某某在陕西某传媒公司安排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每月直播时长不得低于208小时,每日单次直播时长超过8小时为一个有效天。2021年7月14日,王某某加入陕西某传媒公司的公会,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后王某某自行修改昵称。在直播期间,王某某的直播内容及形象设计由其自行决定,陕西某传媒公司对王某某提供直播设备及舞蹈、直播技巧等培训、流量推广、宣传等服务。王某某在直播期间的收益组成主要为直播过程中获得的打赏以及星火奖励。打赏为王某某自直播过程中获得,由虎牙平台支付,王某某与陕西某传媒公司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王某某于每月自虎牙直播平台自行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内。

2021年12月底,王某某因个人原因减少直播次数,2022年2月11日后,王某某停止直播。后王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陕西某传媒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陕西某传媒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181.14元。

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后,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管理方式上来看,陕西某传媒公司对王某某在直播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监督、安排及培训、包装、宣传、推广,使王某某获得相对独立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双方合同约定每月直播天数、直播时长是双方对于保证主播直播获得稳定流量及热度的约定,对于具体的直播时间段及地点并无固定约定,每日的直播内容、形象设计由王某某自行决定,王某某停播期间陕西某传媒公司亦未对王某某采取其他管理手段或奖惩措施,陕西某传媒公司对王某某的管理自主性较强且松散,是基于合同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规定,为演艺经纪行为衍生出的管理,并非陕西某传媒公司对王某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从经济从属性来看,王某某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活动中获得的打赏,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与陕西某传媒公司分成,并由虎牙直播平台直接向王某某、陕西某传媒公司各自结算,王某某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市场行情,并非由陕西某传媒公司掌握和决定,收益和风险双方共同承担,这与劳动合同关系中,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特征不相符。王某某为陕西某传媒公司旗下的孵化类主播,陕西某传媒公司有义务对王某某进行培养和推广,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属于陕西某传媒公司给予的前期保障和激励费用,且仅在合同签订后前一、二个月发放,并非固定底薪。

王某某、陕西某传媒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其实,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就业形态和利益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与传统演艺业相比,网络主播行业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互动性和多元性。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需要对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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