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铁拳”行动查办的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安塞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安塞杜某富内科诊所
涉嫌销售劣药案
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药品柜台内发现1盒克林霉素磷酸酯凝胶,1盒维胺酯维E乳膏,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2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黄陵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黄陵县某购物广场销售
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商品案
2024年3月26日,接投诉举报,举报人称2024年3月13日在当事人店里购买了东灵牌多功能玻璃水,商品条码为:6957227200017,经查询该条码已于2018年11月20日注销。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东灵牌多功能玻璃水共计32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延长县刘某烟酒门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在售的若干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查处延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汽车销售合同》内容“3.6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战争、台风、海啸、地震、政府行为、海关管制等),汽车生产商或出口国方面延迟发货,运输延迟等情况,致交车时间延误,则乙方需通知甲方延长交货时间,但无需因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对此没有异议。”以及“6.2由于生产商技术改造、产品更新而导致车辆价格变动,则甲、乙双方按照新价格履行。”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延安市宝塔区某针纺织品石油小区店
未经同意或者请求
向住宅发送广告和利用格式条款
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4月8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未经住户同意向融信园小区住宅门把手悬挂广告,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制作促销活动门挂广告3500份。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在未经住户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向融信园等附近小区住宅门把手悬挂门挂广告3496份。另查明,当事人门挂广告中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构成了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住宅发送广告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查处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3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投诉,投诉人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老板品牌燃气灶(9B313)、蒸烤炸一体机(CQ926)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怀疑当事人销售假冒商品。经查,投诉人于2023年9月13日从当事人处购买了老板品牌燃气灶(9B313)1台、蒸烤炸一体机(CQ926)1台,共计支付货款10500元。经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报告,上述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燃气灶1台、蒸烤炸一体机1台,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延安市宝塔区某蛋糕店(曾某兵)
分装食品案
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延安市宝塔区某蛋糕店(曾某兵)食品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时,在面包销售区展柜上及操作台上方储物柜内发现有9类共计108盒食品在贴有“子味中点”、“CHINA PASTRY & CAKE 点心行”、“甄选好原料才有好味道”、“好滋味、在子味”等文字标签的包装盒中销售。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65.2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08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查处延安某商贸有限公司
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
和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案
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标示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残奥会商品特许经营”和“2021年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商品特许经营”的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标识用于商业活动的相关合法授权证明文件。同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2盒“东方之星”第五套人民币双胞胎同号钞王AAAAA、1本“大国财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套人民幤吉祥号典藏”、1本“九五至尊”第五套人民币大全套、5本“厉害了我的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套人民币珍藏册、9本“PJGA品鉴评级 中国人民银行(1999)冠字编号:CQ77799501-600 第五套人民币壹圆(龙头百连号)”、8本BJSCP国信鉴定第五套人民币、1本国鉴五版人民币伍圆券(百连)。经查,上述产品中均装有现行连号或吉祥号等的第五套流通人民币,货币面值共计人民币6299元,当事人存在利用赠送和协助鉴定包装并收取费用的方式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警告和罚款3629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宝塔区拓某均储存库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冰箱中有熟制羊子副产品和用来加工羊子副产品的煮锅,现场未见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制作熟制羊子副产品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7袋熟制羊子副产品、1口加工羊子副产品的煮锅,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第二批)
今年以来,咸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好广播电视、报纸报刊及户外广告等传统媒介广告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各类移动端、互联网新媒介广告的监测监管,聚焦医疗医美、药品医械、食品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等重点民生领域的违法广告查处。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现选取第二批8件互联网、房地产、食品化妆品、医疗美容类违法广告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三原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三原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某互联网移动端平台中发布内容包含“一条社区铺 开启N种赚钱愿望 做一个躺赚的收租人 投入低 风险小 租金收益逐年升高 坐享长线收益”“当一个聪明的投资人,商铺作为让资产保值升值的稳妥方式,越来越成为更多投资人的选择,**黄金现铺,即买即收益”等宣传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旬邑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旬邑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旬邑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网页上展示其经销的某食用产品时,引用未判证真伪、表明多种功能功效的文字内容进行广告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之规定。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旬邑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拌饭酱”预包装食品,并在该产品的抖音销售链接页面发布了含有“低脂”字样的广告内容。商品链接中标示“低脂”的广告用语与商品真实属性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之规定。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旬邑县城关某美容养生中心违法广告案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旬邑县城关某美容养生中心利用某电商平台售卖的标示名称为“**奇亚籽珠茶代餐粉”的宣传中有“降低胆固醇、血压、血脂、血糖”和“提高免疫力”字样。经核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之规定。
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咸阳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调查查明,咸阳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接受泾河新城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委托时,没有索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及相关审查资料,为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制作并安装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户外墙体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之规定。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3000元,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兴平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兴平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在公交站牌背面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之规定。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旬邑县城关某美容店违法广告案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旬邑县城关某美容店在其店内销售的“**平衡透养霜”化妆品宣传海报广告词中标有“颈椎病”、“富贵包”、“便秘”、“乳腺结节”、“痛症问题”、“乳腺问题”、“颈肩问题”等字样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年,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围绕“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民生、反垄断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保健食品案
2024年6月7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批号为20220801的“陕科牌力平胶囊”192盒,罚没319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2日,收到省级专项抽检监测核查处置任务显示,当事人2022年8月3日生产的批号为20220801的“陕科牌力平胶囊”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总砷(As)、总汞(Hg)项目不符合Q/SKY 0002S-2019《陕科牌力平胶囊》、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262盒,留样10盒,销售252盒,售价为32元/盒,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召回190盒,实际销售62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杨凌某电池修复中心销售以次充好案
2024年8月5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杨凌某电池修复中心销售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7日,收到杨凌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供的视频案件线索,称杨凌某电池修复中心经营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确认向消费者销售过一块旧的锂电池保护板,此块锂电池保护板系当事人从废旧电池上拆卸下来的,收取消费者费用80元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杨凌某生活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20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杨凌某生活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00mL/瓶,酒精度52%,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9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杨凌某生活超市购买一瓶剑南春500mL/瓶,酒精度52%,花费470元,通过官方小程序扫码查验,防伪特征不符是假冒标识。经查,于2024年6月5日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结论显示:辨认样品不是剑南春酒厂生产的产品,该瓶白酒为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陕西某公司使用
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7月17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陕西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陕西某公司正在使用的承压蒸汽锅炉,存在超过法定期限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经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上述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一直处于在用状态。调查询问期间,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上述锅炉的《锅炉水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锅炉外部检验报告》《锅炉内部检验报告》等三份检验合格的报告。其中《锅炉水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锅炉外部检验报告》《锅炉内部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均为2024年3月18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杨凌市场监管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炫雅
审核:林强 林应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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