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小武
本报讯 近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布《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24日。
根据草案,我省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在活动区、餐饮区和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应当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数据在本地或者云端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男女不得混住于一室。此外,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
草案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校外托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时段(是否含接送)、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并且获得报酬。
草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立了五条罚则,其中,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由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违反者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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