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鹦鹉竟然被判刑两年——浅谈深圳“鹦鹉”案二审

贩卖鹦鹉竟然被判刑两年——浅谈深圳“鹦鹉”案二审
2018年03月30日 22:36 韦喜律师

深圳“鹦鹉”案二审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两年,这一判决对于王某来说,是个好消息。刑期到2018年5月16日止。

也就是说还有一个半月,王某就可以出狱了。

不过这件事情可以说是改变了王某的人生轨迹。

从一审的5年到二审的2年,其中的法官到底是怎样的观点,对于辩护人的意见法官是如何看待的呢?

一审法院的主要观点: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属于《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案涉鹦鹉已经被列入上述公约的附录二,因此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可以适用刑法中关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罚规定。

二审辩护人的主要观点为,案涉鹦鹉是经过犯罪嫌疑人驯养繁殖的,而刑法处罚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目的在于保护真正在野生孵化、成长的野生动物,案涉鹦鹉应当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法院不能“机械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家养的鹦鹉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因此不应当按照该条罪名进行处罚。

二审法院的观点是: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在法院判案的过程中,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官不能擅自解释法律,擅自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不能为了事实的正义牺牲了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程序性,辩护人的观点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的定罪没有问题,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判刑过重,依法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本案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现实与法律的冲突。

对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之时不可能充分考虑到未来的每一种情况,难免会出现新的情形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范围来解释,不能擅自扩大法律所规定或者所保护的范围,同时,对于本国的法律,应当保持与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保持一致。

有些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是很稀松平常的,但是,真正到法院的时候,可能真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法律常识有待提高,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任务依旧任重而道远。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