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一研究生医院实习期间猝死,谁该为此负责?

江苏大学一研究生医院实习期间猝死,谁该为此负责?
2018年04月04日 13:18 韦喜律师

新闻背景:江苏大学一研究生在医院实习期间猝死,生前值班近15小时。

还没走出社会,就已经被社会压迫致死。

在校生进入企业实习,本是为了丰富学生的社会实践经验,让学生提前体验社会,同时能够更好的衔接学校与社会。

但是现在,经常有新闻报道,不少学校将实习学生派遣到企业,当企业的免费劳动力,学生苦不堪言。

那么当这些未毕业的实习学生出了事故后,能不能按照工伤程序要求赔偿呢?应当如何维权呢?

1、学生实习期间猝死,不能按照工亡处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学生的组织关系、档案等由于尚未毕业,都保留在学校里,因此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受伤,由于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因此与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2、学生实习期间猝死,应当按照侵权纠纷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作为实习人员在工作单位实习,工作单位应对实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以及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同时对于实习条件应当进行体检审核,对于身体条件较差,不能进行重体力、熬夜时间长的同学,应当视情况合理安排实习任务。

本案中,该研究生在实习之前已经体检,且学校和公司方面都知道其患有心脏病。因此,学校和公司方面应当考虑到该学生的特殊健康状况,给其安排合理的实习任务。由于学校和公司的过失,导致学生加班过多导致猝死,学校和公司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在校实习生等三方是否存在过错,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并由有过错的各方分担或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鉴于学校及公司对于学生的健康状况是明知的,公司应当安排劳动强度低的实习岗位给该学生,同时,学校对于该学生的实习岗位,应当提出相关的建议,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虽然该学生不能走工亡程序,但是可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学校和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的解决实习学生和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权益保障问题,建议三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及时为实习学生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职责,从而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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