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如何节税的?| 财商保典Vol.162

保险是如何节税的?| 财商保典Vol.162
2019年12月23日 16:42 Beta财富管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我国可以说税务是所有富人的噩梦,因为从金税三期的实施,实行电子化税收征管,统一了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搭建了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进一步规范了全国税收执法,让逃税漏税基本可以说再见了,而有钱的客户则会面临中国版CRS的攻陷,让隐形资产无所遁形,继而就会想到通过保险的避税功能尽可能减少纳税金额。

保险产品的避税功能主要涉及的两个税种,一个是遗产税,一个是个人所得税

01

保险的节税功能之遗产税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属于遗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这段话的意思很简单,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就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如果作为遗产,若被保险人生前有债务,那愿意接受这笔遗产的受益人同时也需要承担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换句话说,理赔款要优先偿付债务之后,剩余的部分才能被法定受益人领取。但如果是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

所以如果要让保险产品起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必须满足2个条件:

(一)产品必须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终身寿险;

如果是定期寿险,到期后,被保险人还活着,则保险金算被保险人资产,被保险人身故后,算做遗产。

(二)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

这里的受益人指的是身故受益人,也就是被保险人身故之后指定接受保险公司赔偿的人。

02

保险的节税功能之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对于保险赔款免税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只是保险赔款,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保单。而且这里的保险金收益和保险赔款是不同的,保险金收益并不是赔偿,而且特指投资型保险的红利、利息。

保险赔款是指客户出险后,获得的理赔款,一般指的是重大疾病给付的保险金、意外险医疗费用赔偿、身故赔偿金等保险赔款。

所以,保险“避税”通常避的是非分红部分的保险理赔款。

但是对于保单的其他利益,如满期金、红利、账户价值增值,在法律上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暂未征收。

利用保险合法避税,在我国用武之地还不多,因为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要开始征收遗产税,而是只是在深圳作了一个试点工作。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国外,利用保险合法规避遗产税早已普及。国外富豪们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来有效规避因大量资金和财产滞留所产生的利息所得税及遗产税。同时保险指定受益人的独特方式,还可以有效避免遗产纠纷。对富人而言,及早做好人生财富的规划,对自己和家人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但是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并非帮助债务人实现避税,无论是在大陆法体制之下还是在香港法的规则内,保险的本性还是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

保监会的134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保险行业回归本源,其核心就是让人身保险回归保障本源,让保险真正受益于广大人民群众。

人的一生,是伴随着风险度过。

一个人最大的风险是什么?无非是身故、疾病。

保险虽然不能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但是保险可以为您分担风险,把风险带来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的金融工具,通过投保适当的险种,可以在意外、疾病发生时,减少我们的经济损失。

根据央视发布的《2018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显示,保险投资连续三年成百姓财富管理的首选,这代表着保险已经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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