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年04月26日 18:17 知知贵阳

记者从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有效营造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涂某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23年12月26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对当事人涂某某涉嫌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协助他人销售“习酒窖藏1988”共计100件,货值金额150000元。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参与商议、未获利,且侵权商品未实际流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2月19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开阳县某百货超市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2024年2月2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阳县某百货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康健J时代R KJ-7102”电源线插头本体上写有“专利产品”字样,但实际并未取得专利,属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电源线插头,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4月17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便民百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假冒专利产品案。2023年11月18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便民百货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台燃气灶具(佛山苏佰尔燃气灶具电器厂)无熄火保护装置,货值金额80元,无违法所得;销售的猛火炉(奔厨®)标注有“专利产品 侵权必究”“ZL201430070908.0”字样,该专利已于2018年4月6日被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终止。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猛火炉,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1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2023年12月29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燃气灶具1台、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330元的行政处罚。

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3年6月9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协查函,对当事人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权假冒阀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现场清点,共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夹式蝶阀、电动对夹式蝶阀等阀门类产品278台(个/件),标称生产厂家为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经厂家鉴定,上述阀门类产品除个别无法鉴定外,其余产品并非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公司生产,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359台(个/件),货值金额9374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货值金额巨大,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9月9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办。

5.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阳市经济开发区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3年3月1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贵阳市经济开发区某鞋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展示销售的OUSESHI(中文名:欧瑟士)运动鞋,使用的商标与第5875801号、第5875805号注册商标图案和线条近似,但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销售的OUSESHI运动鞋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运动鞋758双(已售出24双),货值金额750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2023年12月6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运动鞋734双、罚款75042元的行政处罚。

6.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云区某日用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3年10月12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白云区某日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库房内待售的256桶“立白”洗洁精(规格为2kg/桶)。经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洗洁精并非其生产及委托加工生产,系侵犯“立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洗洁精256桶(未售出),货值金额34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1月11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洗洁精256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7.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花溪某汽配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3年10月20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花溪某汽配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和库房内摆放有标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火花塞、刹车感应线、点火线圈等汽车配件,但无法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汽车配件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货值金额187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3月27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汽车配件、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

编辑/杨倩倩 责编/陈萌 审核/王营 终审/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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