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未满14岁女儿数百次!有坦白行为,从轻处罚…

男子强奸未满14岁女儿数百次!有坦白行为,从轻处罚…
2020年03月27日 18:27 深蓝财经

3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

吉林省男子李文富,从自己的亲生女儿8岁时开始,对其实施强奸,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发生关系数百次!

根据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被告人李文富犯强奸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父亲强奸8岁的女儿

敢反抗就:“掐死你”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富,1979年出生,小学文化,吉林省舒兰市人。他的女儿李某,2006年出生,李某3岁的时候,她的父母就离婚了,平时李某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

据李某富供述,“从她七、八岁开始到现在,每隔两三天发生一次性关系”,“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大概是2019年6月17日”,一直到案发小女孩都没满14周岁。

13岁时,小女孩开始反抗自己的父亲,用脚踢他。女孩反抗时,李某富就用手掐着她的脖子,说要掐死她,要不就用被子捂住她,要用被子捂死她。女孩称:“每次和父亲发生性关系,我都是清醒的,不是自愿的,都是被我父亲胁迫的,我不同意他就打我,我害怕他。”

直到2019年,女孩的表舅收到女孩发来的微信,说自己被李某富强奸了,次数记不住,已经好几年了。女孩不想继续待在舒兰市,去哈尔滨找她姑舅哥哥毕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富明知其亲生女儿李某的年龄,为发泄性欲,于2013年至2019年6月中旬,在舒兰市自家东屋火炕上,与亲生女李某持续发生数百次性关系。至案发时,被害人李某未满十四周岁。

2019年6月26日,李某富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

一审判决:有坦白情节,

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富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在数年内多次对其实施性侵害,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富指定辩护人指出,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强奸案,被告人实施的是一起有悖人伦的、强奸自己女儿的犯罪,并且时间长,次数多,已经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李某富所具有的从轻情节为:

①被告人积极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他所犯罪的主要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非常吻合,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也基本是依据被告人承认的事实来确认的。

②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从轻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明知自己所犯罪行十分严重,这实际是一种悔罪行为,说明被告还是有良知的。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富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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