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旗下员工受贿,判了!

快手旗下员工受贿,判了!
2021年10月12日 20:20 深蓝财经

近日,法眼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快手关联公司2名员工均因受贿被判刑。

其中一名品牌部员工受贿269万元,一名IT部门负责人受贿近70万元。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出生,案发前系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利用其在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品牌部社会化营销组负责公司品牌及活动社会化推广、对接供应商的职务便利,在与江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接合作过程中,按事先约定的合同价格比例收取该公司回扣款。

左某交给被告人杨某其开户的银行卡,由杨某控制使用,在此期间,杨某以此方式收取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69万余元。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赃款已全部扣押在案。

另一名受贿获刑的来自IT部门。

被告人朱某海,男,1982年出生,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朱某海在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IT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办公周边设备的安装和日常运维等工作。期间,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梁某、贾某、李某1(均另案处理)维持项目合作等事宜提供帮助,索取梁某人民币 16.5万元,非法收受贾某、李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15万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朱某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朱某海在其家属协助下,退缴人民币70万元至朱某尾号为0947的北京银行账户,现该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朱某海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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