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范成力、范承东、洪云:
经查,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信息系统方面。公司存在部分不相容岗位未分离设置、人员权限设置不合理、操作日志显示存在大量异常操作等问题。
二是生产及存货管理方面。公司存在生产投料及换料管理混乱、成本核算不准确,存货盘点不规范、大量盘点资料缺失、未对盘点差异及时处理等问题。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集团内各主体存货会计核算不统一,导致定期报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部分失信客户应收账款未单项计提减值,对于实物返利的会计处理不准确等。
此外,公司还存在股东会表决票统计错误,印章使用审批和登记、收入确认政策执行和相关原始凭证管理、固定资产结转等方面不规范的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第2-5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影响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范成力、总经理范承东和财务总监洪云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范成力、范承东和洪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公司应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强化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衔接,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三、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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