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经济学角度的中国疫苗监管问题讨论

【今日热点】经济学角度的中国疫苗监管问题讨论
2018年07月26日 08:20 长江产经智库

热情 专业 理性

长江产经 产经智库 原创之库

编者按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披露,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由长春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也引发了各界对中国医药产业和医疗监管体制等方面的深入讨论。社会各界的众多讨论涉及到对以下问题的判断:要不要以国有化的方式来防止医药行业的败德行为?是否能通过推进市场改革的方式解决屡见不鲜的医药造假?实施更多更严厉的管制会不会有效?从这些角度看,生物疫苗行业的发展和管制是典型的产业经济学问题。对此,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刘志彪教授组织群内专家学者们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并对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进行思考。

>>观点

金心异(深圳独立学者):(1)国有企业并不比民营企业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更低的道德风险。(2)关键是监管制度,民营企业并不比国有企业更难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国有化并不能防止这个问题。(3)呼吁透明化,强化舆论监督是重要一环。

何 雨(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主要由私人提供疫苗的发达国家,同样能够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生命健康的保障。疫苗问题,折射出来的是法治化严重扭曲问题。疫苗接种,经历了从中间代理商模式到卫生防疫机构政府直接购买模式,但却引发了更大问题,国家直管的整个疫苗防疫机构全面沦陷。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府管制,而在于有效的监察。未来的出路,就是监管的归监管,生产经营的归生产经营。即,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再清晰化。政府不越界,监管才能不失位、失效,法治才能落到实处,法律的威严才能树立。

李新颜(方正和生投资):国有化了还需要个人去实施,委托代理关系没有有效监督的话,更容易寻租和腐败。

彭本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区分疫苗领域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哪类该国有化,哪类该市场化有予以明确;理顺监管体制,防止管制俘获;最重要的是透明化,公众知情权,媒体监督权应得到应有保障。

唐德淼(无锡环研中心):疫苗事件与所有制经济形式,即国有化和民营化的关系并不大,而是跟市场监管法治化、透明化、有效监管及执行力高度相关。推进疫苗等公共产品有效、优质和安全供给刻不容缓;推进市场深化改革是大方向,不然创新和质量堪忧;要推进更严厉的法律管制,大幅提高疫苗相关违规违法成本。

包 特(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1)从合约理论的角度,哈特等1997年关于美国监狱私有化的论文指出,从平均意义来说,相比私营企业,国有企业靠偷工减料赚黑心钱的激励确实更低,但进行创新的激励也更低。复旦大学王永钦教授和我的研究认为比较好的安排是让两种所有制并存竞争,发挥各自的优势。(2)疫苗事件有可能和地方政府中的利益相关者对于卫生监管部门的干预有关。更有效的监管可能需要给予相关监督和执法部门更大的独立性,特别是相对地方财政的独立性。(3)我们现有的一些疫苗通过学校发售接种的方式可能是有问题的。虽然这种方式可能为孩子和家长带来方便,但很容易造成责权不明,甚至一些本不应涉案的学校教工被药企俘获。我们应进行工作流程的改进。对疫苗实行由防疫部门统一决策和负责的统购统销,落实安全责任。

陈岸立(山东农发行):(1)政府监管体制,多环节、多层次的监管防线,形同虚设,被层层击穿。(2)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前车之鉴不起作用,问题企业一错再错,显然笼子没扎紧。(3)违法成本太低,没有深挖根源,没有痛入骨髓的教训和代价,助长违法侥幸心理。(4)技术跟踪存在短板,物联网、大数据应用技术更应在疫苗企业发挥作用。(5)市场作用发挥不足,企业利用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影响市场、甚至是操纵价格需引起高度重视,要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入手,进行破解问题。(6)新闻媒体热点问题持续追踪作用发挥不到位。两年前的问题又重演,公共安全问题,要持续关注,形成老鼠上街,人人喊打之势,逐步实现“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效果。

方向阳(中国财政杂志社):(1)疫苗的特殊性,以及零差错的要求,不等于出了问题后转而通过国有化来解决。监管有效的美国疫苗产业并没有国有化,而我们的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甚至是普通产品不照样出问题吗,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和管理体制更是个老大难问题。(2)疫苗的使用预防接种是比较典型的公共产品提供。政府保障安全是底线,也是基本责任。但是不要混淆公共产品的提供和政府专营、赤膊上阵去生产的关系,公共产品的提供不等于就是需要政府设立企业来生产。从很多疫苗事件看,可以看到药品的政府采购机制没有健全或出现失灵现象,原因可能是玩忽职守,甚至可能是官商勾结,并非是谁来生产疫苗的问题,更不是国有化所能解决的。(3)疫苗产业是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大的特殊产业,其发展更应该在符合严格标准、严格监管、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基础上的发展,国有化解决不了安全监管问题,更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思路。

宋常铁:国际上涉及国计民生的产业并非一定指定由国企专营,美国、香港都有健全的市场机制,有足够严厉的政府管制。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离开了科学的治理体系,彻底的法治变革,都会畸变。

这次事件不同于以往假药事件,一定要彻底反思政府和市场两只手都失灵的原因,如何提高社会组织、媒体监督力度,保证权力制衡,而不是仅靠传统反腐手段,这才是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周彩霞(南京理工大学经管院):基于监管者(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与被监管者(疫苗生产厂商)的动态博弈,可推出以下可能结果:

(1)若监管者始终严管,则被监管者违法成本很高,守法是占优策略;若监管机构始终不监管,则被监管者违法是占优策略。若监管者经常威胁却没有实质性行动,监管者的威胁将被视为“不可置信威胁”,结果与不监管一样,被监管者违法占优;同时使监管机构的话语成为“不可信”,信誉受损。

(2)若监管者没有一个稳定的策略选择原则,时严时松,或对某些对象严而对某些对象松,被监管者会根据前期的经验来调整行为,如在检查运动来之前守法,“风头”过去后再违法的“猫鼠游戏”;并极有可能通过贿赂谋求对自身放松监管,“俘获”监管者。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信誉同样会严重受损。

(3)监管官员个人的最优行为选择取决于其自身的净收益权衡。如果监管者经常收受贿赂且被查处的概率很低,腐败体制就会诱发产生。只有当认真执法收益大于不作为或受贿的收益时,监管官员才会真正履行监管职能。要让监管者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就需要对其施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尽职保障疫苗供应的监管者要给予奖励,对渎职、腐败的监管者要坚决依法惩处。

(4)要保证疫苗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是关键。在强化自上而下的外部监管的同时,建立健全自下而上内部人举报的“吹哨人”制度,同时应鼓励横向的舆论监督,聚合社会各方的监督力量。

颜银根(南京审计大学):疫苗问题的几个谬误:(1)疫苗国有化。疫苗出现问题不是因为私有化,而是因为私有化的监管不力导致的恶果。国有化没有好的监管,问题仍然没有办法解决。(2)取消进口疫苗关税。多数疫苗生产并非高尖段技术,而是因为企业缺乏良知,进口疫苗本身不应该存在优势。另外,很多家长没有给孩子接种进口疫苗,并非因为疫苗价格,而是进口疫苗无法进入库存。即使进口疫苗再价廉质高,依然解决不了问题。

疫苗事件再次发生,政府该干什么:(1)追踪涉事疫苗流向,全面收回问题疫苗,集中销毁。并及时通报回收情况,集中销毁公开直播,以重树公信力。(2)全国立刻启动疫苗免疫检测,短期及时补种,以免因问题疫苗导致儿童出现相关疾病。地方政府应及时报道相关进展,国家直接设对应工作小组接受群众监督。(3)全国大范围检查所有疫苗企业情况,对近年来的样本加大批次检查力度,一经发现,立刻取消相关企业所有疫苗生产许可,即可强制破产清算,终身不得进入该行业。同时,对涉事企业负责人重刑判罚。(4)对监管不力者即可就地免职,终身不得进入有关生命安全相关行业,同时追加经济和法律处罚。

林学军(暨南大学):(1)对于疫苗这种产品,应该是国有企业,加私营企业,相互竞争,相互制约,可能会更好。国有企业主要生产一些基本的,保证人民基本健康需要的,基本型的一些疫苗。私营企业更多的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生产一些比较适合市场需要的,有特殊性的功能的疫苗。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有一定的分工,又有一定的协调,共同的满足全国老百姓的需要。(2)疫苗应该属于高科技的产品,要了解这些产品的功效和价格,要有一定专业的知识,所以这个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对疫苗的监管,一定要做到信息透明,努力解决信息不对称这个问题。(3)由于这个市场信息不对称,所以就存在着做假,以次充好等不良的行为。政府应该做到严格监督,严格检查。要加强企业的信用,资格的审查,对于一些失信的企业,应该加大惩处的力度,让相关企业不敢做假。(4)向发达国家学习,在食品,医疗,药品,等监管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监管的水平,堵塞漏洞,防止出现类似的案件。

徐 琴(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在一个监管制度齐备、组织体系严密的社会中,只有当所有环节全部、并且同步失灵失效,假疫苗才能够顺利完成从工厂到孩子身体的完整链条。按理说,这样跨部门、跨地区、多主体的违法违规的共谋,其难度远远要大于遵纪守法的合作,其成功的概率应该是极低的。但恰恰是这种高难度的违法违规的共谋,居然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成功了。

无论其发生机理如何蹊跷,但结果只有两个:①对无数儿童身体健康的戕害已经造成,能否补救,要看每个儿童受害的程度,更要看政府的后续补救措施;②对政府公信力的又一次巨大耗损,事实上,经过这些年各种花样翻新的人为公害事件的耗损,政府公信力的盈余已经严重不足,已经到了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不足以扭亏增盈的时候了。

针对假疫苗事件,必须两条线同时并进:①依法查处、层层追责、从严执法;②采取一切补救措施,由于目前尚未进入规定动作,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必然不会采取相关行动,需要国家层面迅速启动紧急补救方案,具体建议:

1、对过去15年内,所有已经向儿童注射的疫苗,进行疫苗批号、生产厂商、进货记录、流向记录、注射记录的核对和补登。各级政府、疾控中心、负责接种的社区与公安部门,必须协同工作,借鉴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定点定位,与每个适龄儿童和每一个相关家庭进行复核和补登。应限期完成此项工作。

2、对于接种了问题疫苗的儿童,各级疾控中心应全面安排儿童、到定点的权威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病种抗体和病毒的检查。

3、依据检查结果,对接种了问题疫苗的儿童,视具体情况,给予免费补种合格疫苗、免费治疗,甚至免费提供相关病种的全额医保和生活补助等措施,予以补救。

楼稼平(宁波布衣):(1)疫苗产业乃至生物医药产业要不要国有化?①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三。一是疫苗产业乃至生物医药产业要不要企业化经营?答案是要,因为事业制比企业化更低效;二是疫苗生产企业乃至生物医药企业是不是可以国有化?答案是可以有,但应解除所有基于身份性的保护;三是疫苗生产企业乃至生物医药企业要不要一律国有化?答案是不要。②道德底线的牢固与否,跟企业的产权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疫苗、生物医药产业、企业之全盘国有化、全盘民营化或者实行亦官亦民亦公亦私的混合制,都不是解决诸如疫苗问题的必由之路。

(2)要不要继续推进市场深化改革?①疫苗需要者是市场主体,供应商是市场的参与者,行政、司法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这里给出市场秩序维护者的一个定义是:它不可能因供求双方的犯错而得利,否则,它会鼓励犯规甚至创设一些易于逾越的低级门槛或易于跌落的陷阱,通过罚款而谋利。②循着市场的常识定义,欲继续推进市场深化改革,首先让疫苗的需求者使用者有知情权。

(3)要不要实施更多更严厉的政府管制?从文本上看,政府管制已经足够严厉,问题是如何让政府管制严厉得公开公平公正?严厉得保持应有的力度不变?严厉的监管仍然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只要党和政府通过法律、司法来规范市场各方的行为,及时纠偏,让损害民众利益的一方或几方都受到严厉(大于通过损害民众利益而获利部分)处分,要么让他身败名裂,要么让他倾家荡产,同时对受害人、受害家庭给予足够的赔偿,给揭黑幕者足够的保护乃至奖励,那么,疫苗事件所受伤害的公众利益、政府公信、行业形象,终能修复。

文字整理:闫东升

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

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培育单位

江苏省首批重点高端智库

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以南京大学经济学、管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平台为核心,优化组合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学科和专家资源,以中国沿海地区高度开放、发达的实体经济为背景,深入研究探索中国实体经济的走势、趋向与政策,为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总结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

地址:南京大学鼓楼校区北园丙丁楼

网址:www.yangtze-idei.cn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