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票据也有假?牵涉多家央企和银行

电子票据也有假?牵涉多家央企和银行
2020年07月27日 20:16 贸易金融

来源:中国经营报

尽管电子承兑汇票越来越普及,但是电子承兑汇票同样存在造假风险,且新手法层出不穷。由于虚假票据进入市场流通后难以实现兑付,引起了持票方和承兑方纠纷,更多背书企业也卷入其中。

7月1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二审判决显示,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要求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3000万元票据进行兑付。然而,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同一时间却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起诉了开票银行,要求银行对该事件承担责任。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官司由于涉及票据诈骗案被法院驳回,但是在该案件背后显示电子承兑汇票的造假已经在市场盛行,而商业银行在为企业开具账户时资料核查应该严把关。实际上,“冒名开户”是电子承兑汇票造假的关键一环,一旦开户材料存在问题被认定,银行或难辞其咎。

票据兑付“连环诉讼”

7月1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做出了二审裁定。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法院请求后者支付票据款项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开票公司和涉及的银行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月30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宗民事裁定书,涉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开票的某城商行,要求该行承担该公司在票据纠纷中所受的损失3500万元。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称:“天津星系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宝君,法定代表人王鹏等人通过伪造的开户资料在银行开立账户,梁宝君等人以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天津星系商贸为收款人开具了大量大额商业电子汇票。

“银行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接入机构,应该对客户基本信息和申请者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但是银行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让天津星系商贸得以以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立涉案虚假账户,进而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

然而,银行并不认同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说法。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行给企业在开户过程中资料齐全,也通过了银行的审核。“监管方面对于企业开户资料进行了认定,是没有问题的。票据的事情是与企业内部的问题有关。

近两年来,多家央企或央企子公司均被卷入假票事件,甚至牵连到多家银行。

2019年11月,中建六局发布公告称,不法分子在4家银行通过伪造证照等方式开立公司银行账户,并开出虚假票据,公告中提到该4家行开出的其公司商票是虚假商票,公司对此免责。2019年7月,中铁二局和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也相继发布了类似公告,称市场出现的电子承兑汇票为假票,提示公司对于持票方不承担兑付责任及其他责任。

有关财务公司人士认为,此前业内均认为电子承兑汇票的风险远低于纸质承兑汇票。2016年的半年时间银行承兑汇票的损失金额超过100亿元,这让央行加快了成立上海票据所让票据流转线上化,避免了纸质假票风险。

但是,该财务公司人士同时提及:“不法分子的造假手法也是层出不穷,电票的假票事件也给了市场一个警醒。从流程上看,需要严把关,防止造假者进入到这个线上市场。

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银行对于开户资料的审查是流程上防止电子承兑汇票假票的一个重要把关口。“如果坐实企业开户资料是虚假的,银行无论如何也很难摆脱责任。”他认为,假票案件通常的纠纷在于持票方要贴现或者兑付,而承兑方却没有兑付责任。“这类纠纷很容易将银行卷进来。如果银行开户资料没有问题,开户流程也合法合规,这样比较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银行往往会成为涉事多方指责的对象。

在采访中,有银行分支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银行在企业开户时也是非常谨慎保守,但是,在简化流程的要求下,一些资料的核对确实有难度。“有的企业的办公地不在注册地址,有的企业用章流程不规范且存在很多不同印章的情况,难度更高的是,如果企业内部有‘内鬼’,银行是分辨不出这个印章的用章是不是合法或者这个业务是否归相关负责人负责。

“从案发事件来看,‘冒名开户’的情况不仅仅涉及到中小银行,也涉及到大行的分支机构,成为了行业问题。”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

风险分析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现问题,银行的责任是比较大的,工作人员不当或者违规使用电子票据系统ECDS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法理上是很难对抗持票人等善意第三人的。

不法分子利用冒名开设的银行账户接入央行ECDS(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出票据,其签发、签收、转让等操作过程均在该系统中进行。由于ECDS系统的电子化和便利性,比纸质汇票的市场接受度高,这些假票据就迅速流向市场各处。

当最终的持票人要求开户行兑付时,开户行再通知承兑人,不法分子当然是无力也不会兑付的,就找到了可能根本就不知情的被冒名的公司。于是就是诉讼等法律程序,被冒名公司的败诉的风险较高,当其损失已经造成时,就会想追究银行在给来冒其名的不法分子开户中扮演的角色,特别是想找到其有过错而要求承担部分的损失。

风险防范

银行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接入机构,应该对客户基本信息和申请者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但是银行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醒。从流程上看,需要严把关,防止造假者进入到这个线上市场。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直接在电票系统中流转,企业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完成背书,故极少存在先前纸质票据可能出现的伪造变造票据、背书不连续、票据信息不全或模糊难辨认等影响票据效力的情况。故目前票据风险更多集中于出票人或付款人本身偿付能力不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衔接(如无基础关系、无对价开票;或票据前后手之间基于基础关系产生的票据义务的抗辩权等),非拒付追索的行使方式以及关键时点票据行为的证据固定等。

在出票人或付款人本身偿付能力不足时,票据风险易集中爆发,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梳理相关票据的到期时间和金额情况

1.梳理相关票据的到期时间

根据不同票据的到期时间合理安排后续处置事宜,提前做好应对方案,开展证据留存等工作。

2.梳理相关票据的金额

根据票据的不同金额划分风险等级:金额较大的票据兑付难度更大、逾期未兑付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更高、维权成本更高;金额较低的票据按期兑付的可能性更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确定是否向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进行支付、如何向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进行追索等。

二、梳理相关票据的背书情况

梳理每张票据的前手背书人经济状况,做好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的准备。建议重点考察与公司自身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前手背书人和直接后手背书人的经济状况,理由如下:

1.若取得该票据所依据的基础交易关系中,该后手背书人未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则公司自身可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抗辩,不向其支付相应金额的被追索款项;

2.若与公司自身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前手背书人经济状况较好,则可基于维护双方业务关系角度与其商谈向其行使追索权事宜;

3.若存在票据背书人回头背书、且公司自身的背书在两次背书之间,则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公司自身可建议持票人直接向该回头背书人进行追索而使公司自身免于票据义务。

三、考察票据的保证情况,没有保证人的建议要求承兑人提供履约担保

1.若票据上有记载保证人及保证日期,应进行记录并做好建议持票人向保证人先行追索的准备;

2.若票据上无保证记载,则整理相关票据信息后,建议与出票人沟通,要求其向贵司出具第三方保证人的保证书或提供银行保函,载明在公司向追索人履行付款义务后再行追索时与出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此种保证方式并非票据上的保证责任,而是一般民事保证责任,即便最终无法追究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责任,亦可通过要求其承担担保法上的保证责任降低公司风险。

四、若公司目前持票,则将票据回头背书给前手的背书人

针对公司目前尚持票、且尚未到期的票据,公司可在与前手背书人有经济往来的基础上将票据回头背书转让给票据上的前手或更前的背书人。若后续最终持票人选择了向该二次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则公司自身可能因此免于票据义务。

五、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调查

对出票人和付款人目前是否有标的额较大的未决诉讼、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已发行的融资产品,如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的金额和到期情况。以上法定义务的到期日前后,出票人和付款人的违约可能性更高,公司可在掌握这些关键节点的情况下制定自身的风险防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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