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电子提单法律地位初探

【探索】电子提单法律地位初探
2023年06月16日 17:59 贸易金融

作者 | 宋莉

2023年3月,国际商会对eUCP 2.0版修订稿征求意见,修订之处主要在于第3条b款i项,对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的解释中,加入了“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概念,即“including a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并在具体解释时,明确定义为:电子可转让记录指包含有在相应的纸质单据中所需信息的电子记录,如可转让提单或可流通的保单。意味着将电子提单纳入适用e-UCP的电子交单范围。2023年2月,数字化集装箱航运联盟(DCSA)宣布,包括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赫伯罗特、长荣海运、阳明海运等9家海运承运人在内的联盟成员承诺,到2030年将100%采用基于DCSA标准的电子提单(eBL)。加速了电子提单数字化标准的创建。

一、何为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可以理解为依托电子通讯技术,将纸质提单中航运、货物等信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予以传送,就其物理性质来说,可以称为一种“电子转换记录”。随着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交换(EDI)迅速崛起,有关电子提单的探索便一直在进行。在《电子时代的提单》一书中,作者认为用“电子运输合同”来表达目前的电子提单状况似乎更为合适(《提单》,法律出版社,【英】理查德.艾肯斯等著 , 魏长庚等译, 第99页)。但电子提单将通过何种方式予以发展完善以及让更多的当事方均能简便参与,以致在单据功能,尤其物权凭证与可流通等功能性质上,能够复制纸质提单并能被业界所普遍接受,是目前电子提单探索中重要的议题。

当前实务中,主要有EDI电子数据交换平台与区块链电子提单两大类电子提单的应用发展。其中BOLERO及essDOCS电子服务平台是目前得到广泛应用,并拥有较多数量注册用户的数据交换平台。其中有关电子提单流转规则在此不做展开,但此类数据服务平台有个共同的特征,即“俱乐部(Club)性质”,电子平台下的服务仅适用于其用户之间,平台通过合约的方式复制纸质提单在实务中的各项功能,如essDOCS合约中明确提及: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拥有同等的功能与法律效力,平台用户之间有关电子提单的流通、让渡可依据合约进行。但当国际贸易中的合约链过多,只要一方不属于该系统内,则会产生操作困难,甚至可能产生各国法律制度对电子提单平台合约的兼容性问题。在国际商会2023年2月的商会意见(TA.929rev)中,承运人通过电子交单平台签发了单子提单后,因背对背信用证中有参与方不是该电子交单系统的会员,便产生了当电子提单转化为纸质提单后,其影印的背书签名能否被接受的问题。

区块链电子提单即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运输记录的传送,也是目前电子提单应用探索的重要部分,如中远海运集团完成其eBL电子集团的系统及区块链平台的搭建,已在实务中正式签发区块链提单。

二、电子提单法律地位初探

无论通过哪种系统、平台或者技术,电子提单作为航运业数字化应用的产物,是否应拥有以及能否拥有同纸质提单一样的法律地位,是需要讨论与探索的问题。笔者认为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变革与进步,提单的电子化与数字化趋势已经势不可挡,加之电子提单本身具有的流通快捷、无损耗、成本低以及伪造困难等优势,将使得提单的电子化应用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尤其目前我国的电子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电子提单规则与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制定了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规则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以及包括船东互保协会在动的国际组织与协会均在积极致力于制定电子提单示范标准或规范,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其中ICC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2018年联合Clyde&Co全球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一份关于电子提单法律地位的国别调研报告,旨在考察各国在相关电子提单领域或者国际贸易部门法领域,是否为应对数字化技术迅猛发展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及考察在这些法律中,电子提单能否复制纸质提单的功能,以及将电子提单转为纸质格式后,会有怎样的法律地位等。该调研报告报告覆盖了:英国(英格兰法)、美国(纽约法律)、德国、荷兰、阿联酋、中国、新加坡、巴西、印度以及俄罗斯等十个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十足重要地位的贸易大国。主要从各国对于电子化单据的立法情况、适用外国法的情况等角度提出2个通用性问题。又从传统纸质提单的法律地位情况以及电子提单的立法及被认可情况、银行是否能成为如同收货人、发货人一样多电子提单持有人等角度提出了8个具体问题。

从调研反馈中,大多数国家对电子合约及电子签名都做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仅美国明确对电子提单(eB/LS)进行了专门立法规范,但对于如电子提单持有人(holder)能在多大程度上依赖承运人做出的电子告知,以及这个电子告知索产生的权利义务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样的报告中反应出,电子提单转化为纸质提单后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无论如何,该调研报告对于了解各贸易大国有关电子记录与签名的立法、进而了解电子提单目前的法律状况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公众号拟先通过系列文章的方式,以个人学习为目的,对该份调研报告进行整理,并为后续电子提单法律制度与规则研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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