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行时” 境外机构可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行时” 境外机构可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
2019年07月21日 06:58 齐鲁晚报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日对外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重量级举措释放金融改革“加速度”

国务院金融委20日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央行、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了其中有关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评级领域对外开放满足国际投资多样化

11条中的“重量级”举措,包括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评级领域对外开放,是利好行业长远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新规宣布,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对此中国央行相关负责人20日表示,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增加主体类型提升养老金投资水平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市场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主,规模和增长有限。而国内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只有1家由建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继续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会同相关部委共同做好养老金管理公司许可准入工作。

在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方面,目前,世界排名靠前的五大货币经纪公司均通过合资方式参与设立了我国的5家货币经纪公司。进一步提高货币经纪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外方股东的经营管理优势,提高货币经纪公司经营效率,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效率。银保监会积极支持现有货币经纪公司的中外资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外资股比。同时,在综合评估新设货币经纪公司对现有市场竞争格局影响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外资新设货币经纪公司。

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外资险企创造条件

对于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并在相关行政许可工作中及时落实规定。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目前,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外资保险公司需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的要求。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据新华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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