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停业未经营,新泰拟吊销41家企业营业执照

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停业未经营,新泰拟吊销41家企业营业执照
2024年10月26日 18:44 齐鲁晚报

10月24日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新市监罚告﹝2024﹞741号

新泰市顺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新泰市顺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新泰市顺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在2022年、2023年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或年报财务数据为0,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长期停业未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泰市东周路245号)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郑心平    联系电话:7216139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来源:新泰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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