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无偿占用资金近十年,侨龙应急实控人不当控制风险引关注

非经营性无偿占用资金近十年,侨龙应急实控人不当控制风险引关注
2022年05月20日 22:33 大众证券报

短暂中止后,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龙应急”)更新了招股书,继续向A股市场冲击。公司此次IPO拟募集资金6.22亿元,用于福建侨龙应急救援装备改扩建项目、侨龙应急抢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研发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记者注意到,侨龙应急成立之初存在创始人出资后向公司借款情形。公司设立及第一次增资的资金合计1000万元源于实际出资人林志国向第三方的借款,验资程序完成后,林志国又从公司借款95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一借就长达近十年,上述欠款最终以现金及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清偿完毕,且并未提及偿还利息。

截至最新招股书披露前,侨龙应急实际控制人林志国及其妻儿合计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76.59%的股份,能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施加重大影响,结合过往占用公司资金长达十年来看,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引人关注。

出资后又从公司借款近十年

侨龙应急是国内较早研制成功液压驱动大流量排水车的企业,在创始人林志国22年的经营下,公司成为国内供排水应急抢险装备领域中液压驱动水泵技术的龙头企业。不过,随着侨龙应急今年初IPO,披露的招股书暴露了侨龙应急历史上存在创始人出资后又借出出资款的行为,且无偿使用长达近10年。

侨龙应急前身为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龙有限”),系由林志国、林潮旺2000年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林志国以货币方式出资275万元,林潮旺以货币方式出资225万元。值得关注的是,侨龙有限设立及2004年第一次增资的资金源于实际出资人林志国向第三方借款,其中设立时出资500万元、2004年第一次增资500万元。

为了清偿出资所欠的第三方借款,董事长林志国出资后又从公司借出出资款950万元。侨龙应急在招股书中称:“因公司早期业务不稳定,为避免资金闲置,验资程序完成后,实际出资人林志国分别将两次出资中的部分款项950万元借出用于偿还债务,由此形成林志国对公司负有950万元的债务。”

直到2010年,林志国才将950万元债务全部归还给公司。招股书显示,2000年至2010年期间,林志国及其家人陆续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完毕对公司负有的该等债务。容诚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361Z0062号《股东欠款950万元还款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根据我们的复核,截至2010年底,账面记录的股东借款950万元已归还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侨龙应急称:“2022年1月,实际控制人林志国向公司转入现金150万元,以夯实上述还款过程中的实物抵债部分118.86万元。”

林志国及其妻儿持股超七成

值得一提的是,侨龙应急在报告期内进行过两次现金分红——2019年现金分红2269万元,2021年再次现金分红2100万元(见图一)。需要指出的是,招股书显示,林志国及其妻儿合计持股自2019年后一直超过七成,以此估算,林志国及其妻儿通过现金分红,从公司分走超过3000万元。

图一:侨龙应急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实控人控制风险成为拟上市的侨龙应急无法绕开的问题。截至招股书披露前,林志国及其妻儿持股依然超过七成。招股书显示,环宇科技持有侨龙应急61.70%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志国、林秋英、林立伦和林立珍。其中,林志国、林秋英系夫妻关系,林立伦系林志国、林秋英之子,林立珍系林志国、林秋英之女。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林志国直接持有公司4.55%的股份,林立伦直接持有公司8.55%的股份,林志国、林秋英、林立伦和林立珍通过环宇科技控制公司61.70%的股份,林立珍通过环龙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79%的股份,合计拥有公司76.59%股份,合计控制公司74.8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林志国、林秋英、林立伦和林立珍合计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76.59%的股份,能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施加重大影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控制的风险,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那么,侨龙有限在出借资金前有无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借款合同》中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及担保手段,借款利率具体多少?林志国向第三方借款时间,侨龙有限设立及2004年第一次增资的验资时间,林志国与侨龙有限《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以及汇款时间是否接近?林志国出资后将950万元资金从公司借出且长期不归还,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公司招股书中称“2000年至2010年期间,林志国及其家人陆续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完毕对公司负有的该等债务”,为何未交代有无付清借款利息,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具体是何资产?从过往来看,早期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如何解决实控人不当控制风险?

就上述疑问,《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记者曾致函侨龙应急,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记者在侨龙应急5月10披露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找到部分答案。深交所也关注到并要求说明“林志国出资后又从侨龙有限借出出资款的性质,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该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林志国归还对侨龙有限相关债务的具体资金来源”。

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回复称: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已于2014年失效)规定:“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林志国从侨龙有限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将借款陆续归还完毕的情形属于实质上的借贷法律关系,而并非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并表示:“根据公司全体股东(含发起人股东)的确认,全体股东已知悉林志国上述借款的形成情况,上述借款已于2010年底之前足额归还给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全体股东亦不会就上述借款事项追究林志国的责任;侨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股东以损害侨龙有限权益为由请求法院认定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根据《通知》对抽逃出资等案件的处理标准,即使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发生的抽逃出资案件,也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股东林志国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也不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自林志国向发行人归还完毕全部借款至今已超过两年,法定的行政处罚时效已届满,即使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也不会因此被行政处罚。”

同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林志国归还对侨龙有限相关债务的具体资金来源(见图二)。可以看出,除了306.81万元以现金、票据方式还款,还有524.33万元为应收应付对抵,118.86万元的实物资产抵债。

图二:林志国归还对侨龙有限相关债务的具体资金来源

那么,对于林志国的借款,侨龙有限2000年至2010年间的财务报表上是否有体现?借款为何长达近10年才全部清偿,是否构成占用公司资金,最后为何未支付资金占用费?对于侨龙应急存在的其他问题,本报还将继续关注。 记者 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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