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事件回顾
据报道,96年出生的女孩洛洛在杭州工作三年,工资好不容易涨到了一万多,又遭到了家里的压榨,被要求给母亲买最新款的手机,自己只能用母亲淘汰下来的旧手机,还要给上大学的弟弟买东西。
19年十月份的时候,洛洛心情不好,去钱塘江散心,却意外遇到涨潮不幸去世了。
洛洛的微博显示,其生前已有两次自杀行为,疑似与父母多次向自己索要金钱有关。
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公司给予洛洛父母6万元,事后家属又一度索赔41万元。
这位妈妈在来谈判前,甚至做了头发,化了妆,索要死亡赔偿。
刚开始特别激动地哭诉:我宝贝女儿都死了,就值6w吗?
而据最新消息,1月27日,女孩所在公司向媒体表示,事情已于2019年11月解决,公司总共给了其家属16万。
这位女生的不幸遭遇和其原生家庭的冷漠令不少网友直呼,简直就是“现实版樊胜美”。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深究:
1. 父母有权对子女无节制的索取吗?
2. 公司需要对洛洛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接下来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02父母有权向子女无节制的索取吗?
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遇到什么样的父母,我们别无选择。父母的生养之恩,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份亲切的负担。在法律上,关于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有明确规定的。只不过,子女对父母的回报,更多的是出于亲情、出于责任、出于道德。
可是,如果遇到父母的无节制索取,如同洛洛父母这般,那么子女有权拒绝吗?父母有权向子女无节制的索取吗?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是赡养义务应当何时行使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给出了答案,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同时也明确“老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从网络上的视频和照片来看,洛洛的父母看起来只有四十多岁,远远不到六十岁,也明显不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不像“生活困难”的样子。
所以,从法律上讲,洛洛是有权拒绝父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说,在父母尚未“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阶段,即使洛洛一分钱不给父母,也是合法的。
03公司需要对洛洛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有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报道来看,洛洛是由于“心情不好,去钱塘江散心,意外遇到涨潮不幸去世”,洛洛的死亡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造成死亡的原因也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至于是否属于工伤?我们可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
工伤的认定强调要与工作有关,需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或者与其他工作相关的情形,很明显,洛洛的去世与工作并没有关系,因此也不是工伤。
公司之所以先给了洛洛父母6万,而后一共又给了16万。一方面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洛洛父母的强行索要,公司为了降低影响、息事宁人才妥协的。
04结语
洛洛父母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道德绑架,利用洛洛的“报恩心态”对洛洛无节制的索取,甚至于洛洛死后还要利用洛洛的死向其公司强行讹一笔钱。
父母对子女的生养固然是有恩情在的,但是子女回报也应是合理的、对等的,而不是被父母无节制的索取。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大多发生在子女成年以前,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大多发生在父母年老以后。法律也是基于社会习惯和风俗人情,才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于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父母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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