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据媒体报道,近日杭州一名女子跳河轻生,幸好在民警及群众的及时救助下,女子被成功救了上来。据了解,轻生女子今年20岁,父母离异,她十几岁就出来打工,养活两个妹妹一个弟弟,不堪重负,已不是第一次有轻生念头。目前杭州市下城区妇联已经介入。
该话题在互联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质疑,父母不养孩子不构成遗弃罪吗?姐姐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妹吗?
本文从法律视角解读该事件,为大家答疑解惑。
01生而不养,父母是否构成遗弃罪?
先来看看《刑法》对于遗弃罪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遗弃罪,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
1.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法律上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这里的“扶养”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了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平辈之间的“扶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2.遗弃罪的行为表现为有扶养义务但“拒绝扶养”。这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3.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4.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在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而拒绝扶养未成年子女,则涉嫌遗弃罪。
构成遗弃罪还要求“情节恶劣”,如何认定“情节恶劣”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学者们对该罪的定罪标准也很少论述。因此,是否“情节恶劣”还有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导读案例中的父母是否构成遗弃罪呢?
目前根据新闻报道,“父母”似乎没有对其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而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压力全都转嫁到其长女(即跳水轻生女子)身上了,“父母”的行为涉嫌遗弃罪。具体是否构成遗弃罪,还需要查明更多事实和证据,确认“父母”确实有抚养能力但是拒绝扶养其未成年子女,且情节恶劣,才构成遗弃罪。
02姐姐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妹吗?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扶养义务的。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兄、姐才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妹。这里说的“特定情况”,是指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时。具体而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即使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也无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这里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父母均已死亡,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抚养能力,则仍应由尚在的父或母承当抚养义务;第二种情况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丧失抚养能力,比如父母在事故中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此时如果兄、姐又有负担能力的话,则兄、姐就有扶养弟、妹的义务。
3.兄、姐有负担能力。即使前述两项条件均已具备,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也不必然发生,只有这项条件也具备时,即兄、姐有负担能力时,才产生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导读案例中,“父母”虽然离异但均尚在,也没有说明“父母”存在无抚养能力的特殊情况,此时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应当由“父母”承担,轻生女子作为姐姐是没有义务扶养其弟、妹的。
03父母生而不养,该如何处理?
一方面,父母“生而不养”涉嫌遗弃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文第一部分已述,不赘。
另一方面,由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拒绝抚养,不履行监护职责,则应当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及时更换合适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在父母无法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前提是有监护能力)的法定顺位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如果父母有能力抚养但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即使父母的监护资格被剥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还是由父母承担。
04结语
生而不养,无恩有罪。为人父母者,既授其生命,理当抚养长大,这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法律只能救济权益,却无法救济人心。在此类家庭纠纷中,受害者不仅在法定权益上受到损害,更是在精神上受到巨大伤害。社会的和谐稳定既需要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还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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