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强制猥亵如何认定

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强制猥亵如何认定
2021年08月25日 17:12 用户2085244645

作者:邓世运律师团队

邓世运律师,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网络犯罪刑事业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拥有十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的辩护和刑事危机的合规应对。

8 月14日晚,济南公安就“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发布情况通报,通报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就目前警方的情况通报来看,犯罪嫌疑人是涉嫌在被害人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猥亵。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强制猥亵是如何认定的呢?

强制猥亵罪,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当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属于不知抗拒、不能抗拒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实施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起案例的裁判理由来了解强制猥亵罪的认定思路。

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刑初916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从贾某供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可知被害人当日凌晨已是醉酒状态;从贾某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李某的证言可知贾某与被害人案发当日系第二次见面,此前并不熟悉;贾某稳定供述其抚摸了被害人的胸部和阴部,鉴定意见亦证实左侧乳头擦拭物的STR分型与被告人贾某血卡的STR分型相同;警情信息表显示被害人在第一时间报警;这与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贾某趁被害人醉酒之机猥亵被害人,故本院认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根据以下几个事实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第一、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在该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和多名证人证言认定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对于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我们曾经有过讨论,详见《“醉酒型”强奸案件,如何认定被害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第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在该案中,贾某稳定供述其抚摸了被害人的胸部和阴部,鉴定意见亦证实左侧乳头擦拭物的STR分型与被告人贾某血卡的STR分型相同,法院据此认定贾某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通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以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

第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害人缺乏与被告人有亲密行为的基础,且被害人在第一时间报警,据此认为被告人是趁被害人醉酒实施强制猥亵。在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中,类似的观点也有体现,法院认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既遂)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了性行为,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发生性行为的故意。该观点,在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中就有体现,法院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在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存在争议时,法院又是如何认定是否发生了性关系的呢?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刑初916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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