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8月起施行

《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8月起施行
2024年07月03日 07:48 南宁新闻网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晚报讯(记者凌剑伊)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完善南宁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市住建局出台了《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据介绍,信用评价包括信用信息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业主评分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评分结果确认后予以相应记分。不良信息由市、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依管理权限采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信息60分,优良信息40分。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企业自身不良信息分值-各项目不良信息加权总分值。项目不良信息加权分值=项目不良信息分值×(项目建筑面积÷企业全部项目总建筑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管理平台每年汇总各评分主体信用信息,产生信用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合格)、B(不合格)四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开发布,并同步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记者了解到,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不限于评价周期),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另外,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B级(缺失)。

据悉,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基础信息长期有效,优良信息及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一年。物业服务企业的优良信息、不良信息自录入管理平台之日起,在管理平台公示七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在公示期满前可实名向该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程序向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终止公开该条不良信息。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相应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物业服务行业评优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限于评价周期),经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

(一)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挪用、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三)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

(四)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进行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产生重大舆情影响的;

(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九)在物业招投标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用暴力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编辑:李慧婷

责任编辑:李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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