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降费大利好来了(附全文+起草说明)

证监会降费大利好来了(附全文+起草说明)
2024年04月19日 20:41 经济学家圈

降费大利好来了 证监会最新发布!

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第二阶段举措全部落地。以静态数据测算,前两阶段费率改革举措每年累计可为投资者节约成本约200亿元。

4月19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将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调整至较为合理的水平,建立佣金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场费率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同时将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30%调降至15%。《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佣金制度改革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第二阶段举措全部落地。以静态数据测算,《规定》发布实施后,公募基金年度股票交易佣金总额降幅将达38%;前两阶段费率改革举措每年累计可为投资者节约成本约200亿元。

记者从监管部门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规定》引导行业机构切实端正经营理念,把维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专注提升客户服务能力,降低客户交易成本,下一步证监会将聚焦基金销售环节,进一步规范认申购费率等销售环节费用,推动基金后台运营服务外包试点转常规,进一步降低中小基金公司运营成本。相关改革措施预计将于2024年底前推出。

四方面推进佣金制度改革

具体来看,《规定》共19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将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调整至较为合理的水平,同时建立佣金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场费率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

二是加强佣金分配行为监管,结合行业实际将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30%调降至15%,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三是强化内部制度约束和外部监督制约,明确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在佣金支付方面相关禁止性行为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四是优化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在官网披露整体层面的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年度汇总支出及分配明细等信息,强化市场监督和约束。

 《规定》是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的有益探索。4月12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2024年3月15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指出,要“扎实推进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水平”。证监会从落实“1+N”政策文件部署出发出台《规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持续推进费率改革举措。

业内人士指出,以2023年静态数据测算,2024年、2025年将分别为投资者节省32亿元、64亿元成本。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公募基金费率披露XBRL模板修订方案》,要求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更醒目、简明、通俗形式披露基金产品的综合费用;修订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分别列示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净收入与尾随佣金支出,客观反映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费用实际收取情况。

行业综合费率水平继续稳步下降

《规定》也是此前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的延续。去年7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启动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按照“管理人-证券公司-销售机构”路径,分三个阶段稳步降低公募行业综合费率。第一阶段,有序降低主动权益类产品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第二阶段,降低交易佣金费率,加强交易行为监管。第三阶段,规范基金销售环节收费及推动其他配套改革落地。

其中,第一阶段已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在产品注册方面,自2023年7月7日起,新注册的主动权益类基金统一执行“管理费率不超过1.2%、托管费率不超过0.2%”的上限标准。同时,全行业136家基金管理人陆续发布公告,将旗下存量主动权益类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统一下调至1.2%、0.2%以下。产品创新方面,于2023年8月25日注册首批20只实施浮动管理费率试点产品,包括与投资者持有时长相挂钩的公募基金9只、与投资业绩相挂钩的公募基金8只、与产品规模相挂钩的公募基金3只,突出对投资者的合理让利与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约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配套措施方面,于2023年9月13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券商交易模式提质增效,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选择证券交易模式,降低中小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缓解费率改革对中小基金管理人的影响。第一阶段改革举措落地后,预计每年为投资者节约费用支出约140亿元。

从2023年基金年报情况来看,基金管理费、托管费、交易佣金同比分别下降7.56%、6.44%和9.73%,均实现下降。

第二阶段有关于强化费率相关信息披露的改革举措已全部落地。降低费率和加强佣金分配行为监管方面,主要通过本次《规定》来实现。

第三阶段的改革举措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中。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聚焦基金销售环节,进一步规范认申购费率等销售环节费用,推动基金后台运营服务外包试点转常规,进一步降低中小基金公司运营成本。相关改革措施预计将于2024年底前推出。

推动公募端正经营理念

此轮公募行业费率改革突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监管导向,针对公募基金佣金支付分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立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行业机构切实端正经营理念,把维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专注提升客户服务能力,降低客户交易成本,提供更加优质的证券交易、证券研究、资产管理等服务,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

记者了解到,以静态数据测算,《规定》发布实施后,公募基金年度股票交易佣金总额降幅将达38%;前两阶段费率改革举措每年累计可为投资者节约成本约200亿元。同时,《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交易佣金信息披露更加透明,监管执法更加严格,这些举措将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更有效保障。

业内人士表示,推动证券公司切实加强证券交易、研究等服务能力建设,专注提升研究深度和服务质量,以更好的专业服务获取客户的信赖,助力证券公司财富管理转型。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中小证券公司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打造“小而精”的券商研究所。

一位公募基金的人士指出,短期来看,《规定》有助于着力提高投资者获得感。通过公募基金费率改革,不仅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还积极让利于投资者,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惠及投资者,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投资者利益更加协调一致。

中期来看,通过降低佣金费率和限制佣金分配比例,能够促进券商回归“研究+交易”的业务本源,一方面可以加强券商对公司、行业和市场的深入研究,提供更准确、全面的信息和分析报告,这些专业研究报告能够帮助基金管理人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把握投资机会,提升基金的投资决策能力;另一方面券商作为证券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可以通过提供高效的交易执行服务,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更低延迟、更稳定的交易环境,这有助于基金管理人获得更好的交易执行价格,降低交易成本,并增强市场流动性。

证监会制定发布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证监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期,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总体赞同《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并做了修改完善。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二是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三是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相关合规内控要求;四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交易佣金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制度,降低基金投资者交易成本,有利于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进一步端正经营理念,专注提升投资者长期收益,提供更加优质的交易、研究和投资服务,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证监局、行业协会做好新规解读、培训和实施工作,并组织行业机构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首次股票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4〕3号

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19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委托证券公司办理(以下简称券商交易模式)、向证券公司租用交易单元(以下简称租用交易单元模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合规风控能力、信息系统建设、产品管理规模等情况,合理选择证券交易模式,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合规风控能力和交易、研究等服务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可以委托同一证券公司或共用一个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服务内容、收取交易佣金的价格标准与计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可以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但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之外的其他费用

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测算并向行业机构通报。基金管理人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高于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第五条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证券公司控股的境内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计算。 

上一年末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规模合计未达到十亿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不受前款比例限制,但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不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对应基金产品证券交易佣金比例应当自第二年起满足第五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转换存续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等方式,规避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交易、投研、销售等业务隔离机制,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参与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业务环节。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证券公司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除外。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货币经纪公司为基金提供经纪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证券交易,严禁通过增加证券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负责人对本公司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投资运作管理,以及存续基金转换交易模式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3 月31 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与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关联关系、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交易量年度汇总及分配明细、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及分配明细等信息。有关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公布。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本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文件材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交易单元出租、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按规定向证券交易场所履行报告等义务,出租交易单元收取的交易佣金不得低于相关服务成本。证券公司不得使用交易佣金为基金管理人违规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交易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人员岗位配置,加大信息系统投入,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证券交易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研究服务内部管理制度,持续强化研究人员等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研究服务专业能力、业务质量和合规水平,严格规范研究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研究服务需求,制定相应制度流程,配备充足专业人员,在研报解读、跟踪研究等方面提供专业、审慎的研究服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销售部门、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合规展业、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不得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得与基金销售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证券交易监督制度机制,严格监督所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行为,重点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佣金支出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加强证券交易活动管理,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并就各方的具体职责签订协议,确保证券交易的业务合规、风险可控,基金清算的及时、高效和基金财产的独立、完整。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依法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依法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依法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7 月1 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 号)同时废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

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我会研究制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7 年 2 月,我会发布《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 号),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对基金公司佣金分仓上限、防范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等作出要求。总的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对规范基金公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3年7 月,我会印发《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提出要合理优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据此,我会研究制定《规定》,优化完善交易佣金分配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的监管。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 19 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证券交易佣金费率水平。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其中被动股票型基金产品不得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费用,且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其他类型基金产品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水平的两倍。二是明确平均佣金费率水平的发布机制。由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交易佣金费率变化情况定期测算,行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相应调整。

(二)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一是对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管理人,维持佣金分配比例上限 30%;对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超过10 亿元的管理人,将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 30%调降至15%二是明确券商交易模式和租用交易单元模式并存情形下交易佣金分配比例要求。

(三)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内部制度要求。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严禁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全面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从重问责。二是强化证券公司研究能力建设,优化证券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考核激励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机制,切实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严禁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三是压实基金托管人职责,强化外部监督制约。

(四)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新增基金管理人层面整体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和分配情况披露要求,相关披露模板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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