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楠: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洞见

李楠: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洞见
2024年04月10日 18:10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

日前,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教授李楠、上海交大行业研究院中国银行业研究团队成员陈开宇围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这一话题共同撰文。

文中指出,现代经济社会之所以必须通过金融中介来进行资源配置,是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得不面对无所不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因为资金拥有者和资金使用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性。

现代金融体系为什么要有强监管?

现代经济社会的强国,不仅需要有强大有韧性的实体经济,还需要成熟强大的金融市场,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

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共同构成了现代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而金融中介在经济中起到的重要而特殊的作用正是资源配置,即把资金从出资方(储蓄者,投资人等)手中配置到最具有生产力的企业(用资方)。

现代经济社会之所以必须通过金融中介来进行资源配置,是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得不面对无所不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因为资金拥有者和资金使用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性。

每一个项目在投资的时候,没有人能够确切知道是否会成功。

而用资方拥有自然的信息优势,如果没有恰当的监督机制让他们承担相应的风险,让他们受到造假和欺诈应得的惩罚,那么用资方必然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把资金用于那些风险过高的项目,因为当项目成功时,他们可以获得高额收益,而项目失败时,损失由出资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出资方会愿意投资,也就没有经济增长。

因此,充当出资方“代理监管者”的金融中介应运而生。

他们通过把大量出资方的小额、期限短、要求流动性高、风险低或无风险的资金集合在一起,做为出资方的代理人,把资金借给用资方,金融中介通过专业的信息收集处理能力,有效评估和管理风险,通过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对用资方形成有效监管,从而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性,使得资金可以从出资方流向用资方。

但是,金融中介是出资方的“代理人”,在没有恰当的金融监管时,极易出现利益冲突和道德危机等“代理人问题”,即“谁来监管监管人”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金融中介的规模相对于出资方和用资方都是较大的,极易形成自然垄断而扩大代理人问题。

另外,金融中介做为出资方和用资方的中间人,一旦因风险管理不善倒闭,会对出资方和用资方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即经济“负外部性”,进而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康安全,保证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正常运行,保护出资方和用资方的利益,必须有合理适度的金融监管。强健的金融体系必须由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来保证。

金融监管必须考虑信息不对称性和监管成本

金融监管也必须面对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如果金融监管不够合理,不能考虑到市场参与者的动机,不能让决策者承担相应的成本,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很有可能与其良好的意愿背道而驰,甚至可能会增加金融系统的不安全性和更多的漏洞。

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也是有成本的。旨在保证金融体系健康有效的监管规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一系列约束条件,会降低金融机构的利润,这就是金融监管的成本。

如果这些约束条件过于严苛或者不合理,使得金融市场参与者无利可图,那么就会促使金融市场参与者,动“歪脑筋”,以使得自己有机会获得利润,而这些“歪招”往往是风险更大的行为。

无论在哪个国家,无论在什么时候,金融中介与金融监管永远是一个动态博弈的“猫鼠游戏”。

因此,金融监管的制定需要基于对金融体系的理解,需要基于对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理解,需要理解金融中介的特殊性,需要理解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

更需要理解监管规则的不确定性,执行过程中的不一致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金融监管,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大更严重的问题。

完善的金融监管才是对金融创新最好的保护

金融服务的核心技术是信息科技,通过专业的信息收集处理能力,减少出资方与用资方的信息不对称性,通过规模效应降低监督成本,增加金融市场的有效性,让资产价格能够更及时充分地反映相关信息,从而引导资金流向最具有生产力的部门,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因此如何利用信息科技的最新发展为金融服务降本增效,是金融创新的核心。

但是,如果没有适当的金融监管,信息科技反而会增加信息不对称性,加剧金融体系中固有的代理人问题,所谓的“金融创新”会成为各种新金融骗局的利器。金融骗子总是走在金融创新的最前列,善于打着最炫目的金融创新旗帜。

多数金融欺诈均围绕底层商业逻辑放大信息不对称,总结起来无外乎以下三大类:

◎ 一是根本就没有底层商业逻辑,或者完全错误,但挂上各种热门概念混淆视听;这种项目多为各类理财、基金类,对于缺乏金融常识的普通投资者而言是没有抵御能力的,但对于有经验的金融监管者是一眼可识别的,这就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专业度、广度和深度;

◎ 二是底层商业逻辑看似正确,却不清晰、不坚定,可操纵性、可实现性均比较模糊。这类项目更多体现于中小板、科新板上市公司,需要相关监管者具有一定穿透审查能力,不要把责任简单推给中介机构;

◎ 三是底层商业逻辑清晰、正确,但施行中挂羊头卖狗肉,挪用资金、恶意套现等,常见于房地产以及某些热门概念的实体企业中,这就需要证监、银监、保监互相协调互相配合。

因此,要真正把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严格监管不会打击创新。严厉打击各种欺诈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性,才是最好地保护创新。

对于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各类骗局的有效监管,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抓住底层逻辑。侧重对底层商业逻辑的审查,而非形式审查;

◎ 二是与时俱进,熟悉各种欺诈套路,并严惩不贷;

◎ 三是从严审查各类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历史记录;

◎ 四是严查涉足金融的各类实体企业集团。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具有

前瞻性、一致性和确定性

中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银行监管、保险监管、证券监管三个部分组成。

从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到蚂蚁上市暂停这十年是我国金融创新的黄金时期,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三个主要监管者的监管方向缺乏默契。

例如,银监展开了反周期调整,开始防止房地产过热,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开始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保监却放开了监管尺度,鼓励保险资金入市甚至参与投资并购;证监则开放了大批房地产企业上市,在中小板、科创板底线的越来越低,使得上市企业质量难以保证。

笔者在参加上海证券报关于建设金融强国的圆桌论坛时曾指出, 强大的金融监管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1.前瞻性,在全金融领域、全金融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政策稳定可预期、监管尺度稳定、边界界定清晰可补充。

2.确定性,金融监管的制定监管制度清晰明确、执法尺度稳定可靠、处罚措施有力且具针对性,且可预期; 

3.一致性,金融监管需要在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层面均做到监管制度统一且关联、执法尺度统一且关联、处罚措施统一且关联。避免一边搭台一边拆台的现象。

2023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建立有助于明晰三个金融监管的职责,按照“相同金融业务相同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但仍需解决以下问题: 

1.明确金融监管的主目标。由于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因此一直以来银行的监管目标非常明确,就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的目标并不明确。

理论上来看,证监的长期主目标应该是确保证券交易的市场规则得到充分有效正确地执行;保监的长期主目标应该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保值。

2.明确不同金融监管者的职责,杜绝监管漏洞。

在金融监管总局成立之前,有一些银行监管、保险监管、证券监管之间的灰色地带,例如,明股实债,假委托真借贷,假股票质押真减持,这些原则应该由银监、保监、证监主动监管,宁可重复监管也要避免都不监管。

3.信息互通、处罚互认。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制度和处罚尺度需要保持一致性。

综上所述,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做到:

监管无死角,不存在不被监管的金融活动;监管尺度一致,不存在将金融活动在不同金融市场中切换以逃避监管的空间;处罚尺度一致,不存在同样的违规逻辑,在不同金融市场的处罚不一致的情形。

而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则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 一是明确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以防范信贷资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保险资金安全保值为核心,并确保三个监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围绕主目标展开;

◎ 二是对待各类金融创新,紧抠底层商业逻辑不放; 

◎ 三是重点监察那些参股投资金融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

◎ 四是三个监管部门互相交叉、不留盲点;信息共享、处罚互通;

◎ 五是三个监管部门与相关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不能以行业处罚替代刑事处罚。

内容来源|FT中文网

图片来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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