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称,为配合做好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境外机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通知》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渠道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或者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而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的渠道包括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根据《通知》,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银行交易,并将银行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银行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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